平日生活中,朋友聚会小酌几杯本是常见之事,但喝酒要适可而止,避免喝出人命。事发辽宁省辽阳市,男子李某和四个朋友聚餐喝酒,酒后李某死在自家小区楼下。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李某家人将赵某、钱某、刘某、高某四人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晚,李某与赵某、钱某、刘某、高某,一同在辽阳市一家小酒馆喝酒,后来李某由钱某通过乘坐出租车的方式,送到所居住的小区院内。第二天上午6点左右,辽阳市某某派出所,接到某某小区物业报警,报警记录内容显示,某某物业报警说,某某新区6号楼旁有一男子倒在地上,可能死亡,接警后立即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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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确认死亡。后通知分局技术室和分局刑警,通过身份证知道该人叫李某,居住某某新区。通过网上查找,联系上李某女儿小宇(化名)。李某的女儿在报警记录上,以备注方式确认,不需要公安进一步处理,对死亡无疑意,不需要尸检。另查,李某已经离婚,李某负责抚养女儿。

赵某说,是李某约他们四个聚餐,聚餐后离开饭店,不是醉酒状态,目测李某没有喝多,或者支撑不了身体,意识清醒离开饭店。在离开饭店的时候,李某去小便有石头绊脚。他打车给李某送到楼梯口,楼梯口是李某指认的,李某当时还要给付钱,他说不用了,还要马上返回饭店,他认为李某当时是清醒的。死亡报告上是心脏猝死,他不同意赔偿。李某的死因与他们四人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李某家人没提供证据证明,赵某、钱某、刘某、高某是此次吃饭饮酒的组织者,而赵某、钱某、刘某、高某说,此次吃饭是李某请客,所以赵某、钱某、刘某、高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李某家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赵某、钱某、刘某、高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劝酒、拼酒等行为,而赵某又在共同饮酒后,又将李某送回居住小区内,无法证明李某的死亡与赵某、钱某、刘某、高某共同饮酒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对李某家人主张的赵某、钱某、刘某、高某四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给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赵某、钱某、刘某、高某四人无赔偿责任,驳回李某家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