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中国法院网讯(李勇)四川籍女子黄某会明知自己属于艾滋病患者,仍进行卖淫活动,近日,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黄某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20年9月11日上午,黄某会将嫖娼人员罗某成邀约到自己在某镇的租住房内与罗某成进行了卖淫嫖娼行为,期间,被告人黄某会没有告知罗某成自己患有艾滋病,也没有提供和提醒罗某成佩戴避孕套。2020年9月22日,黄某会在某镇张某友的茶馆的包间内,再次与罗某成进行了卖淫嫖蜡行为,黄某会仍然没有告诉罗某成自己患有艾滋病,没有提供和提醒罗建成佩戴避孕套。2020年10月14日,黄某会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检测,黄某会的HIV呈阳性,罗某成的HIV呈阴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黄某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均自愿认罚,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理。逐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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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规定了传播性病罪,即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中对所谓的“严重性病”,仅仅列举了梅毒、淋病。对于其他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既要考虑该病是否与梅毒、淋病有无相当的危害性,也要考虑能否通过性途径传播。

根据《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案中的艾滋病当然属于严重性病。从司法解释来看,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将被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传播性病罪属于刑法上的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并且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就构成犯罪。对于是否已将性病传给他人,或者是否引起性病传播的具体危险则在所不问。

幸运的是本案中没有其他人员感染艾滋病。如果因黄某会的行为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其行为可能就不仅涉嫌传播性病罪,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程度属于《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

值得注意的是,构成传播性病罪需要嫌疑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在本案中,黄某会是通过自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不可能所有人都积极主动地承认自己的罪行。相关的卖淫、嫖娼人员很可能会辩称,其对自身患有严重性病一事毫不知情,以此来逃避打击。

虽然,“明知”属于行为人主观心理的范畴,他人无法窥探其真实内心。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确定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属于明知。例如,《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下情形就属于明知:(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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