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无意间在朋友圈看到了一则安康万达广场的广告,内容大致是说中秋国庆期间安康万达开发的几个楼盘有打折活动,但看到最后一段关于广告的说明,却真滴把老刘看懵了,理解能力严重受挫,以至于老刘不得不怀疑自己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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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这是一个广告免责声明,共有八项,涵盖广告内容的各个方面。广告内容是卖房子,夸了各种好之后,对房子项目规划、周边环境、配套资源,甚至包括房子户型结构面积等要素,最后均以一则声明表示“之前说的都不一定”。

老刘特意在网上搜了搜安康万达之前的广告,果然,每个广告后面都有这个声明。

老刘没见过什么世面,就蜷缩在安康说说安康,真滴看不懂这是怎样的一种套路?!先是拼命地夸自己房子这好那好,最后又说这也不一定那也不一定,这与给消费者挖坑何异,挖的还是制式的坑!

老刘不禁想到一个场景,村里王婆去卖瓜,拼命地说她瓜有多甜,最后大声地声明:我刚说瓜甜,旨在为大家提供信息,不意味着对此作出了承诺,不构成要约内容,不作为交付标准,最终均以个人到嘴口感为准。

假若如此,结果可想而知,傻瓜才会去买她的瓜呢!当然,如果王婆对她的瓜很有信心,压根就不需要后面的声明,结果也可想而知。

安康万达与王婆相比,还略显有点儿不厚道,王婆是大声地声明,买瓜的人还有机会选择,而万达广告后缀的声明则明显字小不显眼,估计是等你买房后发现跟广告内容不符跟他扯皮时再拿出来用的,是典型的坑。

能给消费者提供的就广而告之,不能肯定是否能够提供就不要说,让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说了一大堆最后又说不一定,这不是忽悠人吗?!等到消费者购买后发现与广告宣传不符时,又亮出声明推卸责任,这不是耍流氓吗?!

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以前虽有不少商品广告夸大其词,尤以一些药品保健品广告为甚,吹的天花乱坠,最后又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来搪塞消费者。可堂堂中国地产十强的万达,岂能与街头卖药的相提并论?

其实,国家针对此举早已明令禁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安康万达的这个免责声明,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有什么两样,只不过人家玩了个比较高明的文字游戏,这个声明的第4项尤显其之高明,其内容为“活动具体细节以活动现场为准,开发商有权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本次活动进行解释。”

安康万达高明地把“解释权”变成了“有权解释”,意思一样,目的一样,却又巧妙规避了法律风险,对此,老刘只能说:高!实在是高!

安康万达这种做法是否涉嫌违法?!老刘专门请教了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如在合同中有类似内容,则涉嫌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如在广告中使用,还不好判定。

老刘认为,不违法并不代表你的做法就正确。之所以专门撰文指出这种做法,一来希望安康万达珍惜自身品牌,不要做一些与其品牌不匹配的行为;二来提醒那些准备买房的人看广告应仔细,尤其看到这类字眼,小心掉坑。

来源:老刘说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