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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胡昊

排版 / 小荆

今天接待了司法局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委托人,是一个将近五十的女士,在其丈夫的陪同下,与我见面。她是劳动争议纠纷的案子,经过了劳动仲裁阶段的确认劳动关系、请求支付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的结果是认定了劳动关系、支持了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未支持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崔女士是爱来不来公司的保洁员,2018年7月16日入职,每月固定工资2200元,负责打扫3号大楼的3、4、5层卫生,平时公司定期培训,按时扫脸打卡上下班。2021年1月2日,爱来不来公司告知崔女士,在原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增加4号楼1、2层的打扫工作,崔女士认为工作量太大,自己独自无法完成,且不增加工资,于是崔女士在增加工作量后两天向爱来不来公司负责人员提出拒绝,之后,公司表示解雇崔女士。

崔女士要求公司出具解雇通知书,并说明缘由,公司起初同意于8日让崔女士来公司领取,8日崔女士夫妇到了公司,公司反悔拒绝出具通知书。于是,崔女士夫妇报警。此时,爱来不来公司向崔女士夫妇和民警同志出示《劳务协议》,内容显示为崔女士与爱来不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6日至2021年1月15日。民警同志向崔女士夫妇指导,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就这样,崔女士找到了我们。

我们来捋一下这个案子里面涉及的几个争点:

一、崔女士与爱来不爱公司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二、崔女士与爱来不来公司之前的合同是自然到期还是非法解除;

三、崔女士能否得到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首先,崔女士与爱来不爱公司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多种组合均可的关系。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稳定性更差,自由度更高。

3、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本案中,崔女士虽未与爱来不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其按时上下班打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培训和管理、按月获取固定金额报酬、工作内容稳定等方面,可以看出,崔女士与爱来不来公司属于劳动关系。既然是合同关系,那么自然,爱来不来公司应该依法给予崔女士正常年假,应休未休的应予支付工资。

第二、崔女士与爱来不来公司之前的合同是自然到期还是非法解除。

崔女士因为认字不多,文化水平有限,入职时爱来不爱公司让其签署了一堆文件,其中《劳务协议》上的署名确实为崔女士本人所签,但其并不知道合同是什么意思,且,合同上为两种字体,据崔女士本人回忆,当时签的文件上都有大片的留白并未填写。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则,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中,崔女士是愿意继续工作的,爱来不来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增加了工作量却没有增加工资待遇,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况,或者,爱来不爱公司主张根本无继续与崔女士续订合同的意愿,那么,爱来不爱公司也是应当支付崔女士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崔女士共计工作两年半整。依照上述计算方式,爱来不来公司即使是合同到期也应当赔偿崔女士三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即2200元*3=6600元。

什么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

//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条件未满足时解除

(一)协议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未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强行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

(二)单方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未满足以上条件解除合同的需要赔偿劳动者。

(三)单方预告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可以看出,崔女士并未有严重过错,爱来不来公司并非有法定解除事由,故,其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崔女士经济赔偿金2200元*3个月*2倍=13200元。

最后,崔女士能否得到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可以看出,2018年7月16日崔女士入职,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这期间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但是必须在一年内,即第一个月最晚在2019年8月15日前,最后一个月最晚在2020年7月14日前。2021年9月份再主张,已经超过了时效,法官不应释明,但如果爱来不来公司抗辩,法庭是需要审查后认定的。所以,崔女士提出的爱来不来公司应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无法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