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宜昌公开多地区土地征收信息,涉及夷陵区小溪塔街道、点军区五龙社区附近、伍家岗区伍家乡等…

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征地信息

宜昌多地土地征收内容,涉及夷陵、伍家岗、点军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9月8日,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宜昌公开多地区土地征收信息,涉及夷陵区小溪塔街道、点军区五龙社区附近、伍家岗区伍家乡、宜都、当阳、秭归、兴山…

点军街道办事处五龙社区征地信息

点军街道办事处五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规定,区政府拟启动征收五龙社区部分集体土地用于宜昌市点军区2021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点军街道办事处五龙社区,面积2.1904公顷。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国网湖北检修公司宜昌运维分部还建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公告之日起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四、其他事项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点军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9日

夷陵小溪塔街道龙泉山村征地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省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夷陵区2021年度第56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宜昌市夷陵区2021年度第56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夷政文〔202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你区小溪塔街道龙泉山村集体农用地0.2689公顷(无耕地)。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2689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二、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用地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三、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前村征地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实施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我区对宜昌市伍家岗区2021年度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拟定了宜昌市伍家岗区2021年度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具体范围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范围为准(见附图)。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涉及伍家岗区伍家乡共前村。

(二)被征收土地现状

土地总面积0.5406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土地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宜昌市伍家岗区2021年度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四)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文件,拟征地区域位于伍家岗区I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119.5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2.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伍家岗区集体土地附着物征迁补偿安置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宜伍府规〔2020〕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据实结算。

(五)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本次征地全部为村集体所有土地,无需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根据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放安置补助费。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培训管理制度,主要是通过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建立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制,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等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管理体制。根据鄂政发〔2014〕53号文规定,经实地调查,此次征地不涉及耕地,根据规定被征地农民可暂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三、补偿登记地点和期限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在本公告期满和听证事项办结后七日内前往被征地村委会完成补偿登记。

四、申请听证事项

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张贴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村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向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伍家岗区分局提出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宜都市红花套镇、高坝洲镇、枝城镇等征地信息

宜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021年度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都政文〔202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红花套镇窑坡垴村,高坝洲镇陈家岗村、中坪村,枝城镇洋溪村,五眼泉镇庙岗村,聂家河镇聂家河村、肖家隘村,王家畈镇毛湖淌村,松木坪镇茶元寺村集体农用地0.0649公顷(含耕地0.0130公顷),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370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1019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当阳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子龙村征地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当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当阳市2021年度第9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当政文〔2021〕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玉泉街道办事处子龙村集体农用地2.5355公顷(含耕地2.1556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5355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当阳市半月镇先锋村征地信息

当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当阳市2021年度第1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当政文〔2021〕36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市半月镇先锋村集体农用地4.5013公顷(含耕地4.3078公顷)、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2424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7437公顷。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市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村、银杏沱村征地信息

秭归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21年度第10批次(增存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秭政文〔202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县茅坪镇金缸城村、银杏沱村集体农用地3.6603公顷(含耕地0.63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519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7122公顷。

三、你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0日

秭归县郭家镇郭家坝村征地信息

秭归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21年度第7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秭政文〔2021〕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县郭家镇郭家坝村集体农用地22.7903公顷(无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4942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4.2845公顷。

三、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兴山县昭君镇响滩村、金乐村征地信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兴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S312兴山县金乐至贺家沟段(S312兴山县昭君镇绕城)公路工程(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请示》(兴政文〔202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

二、同意征收你县昭君镇响滩村、金乐村集体农用地0.9346公顷(含耕地0.0285公顷),并同意使用昭君镇香溪社区、小河社区国有农用地2.0641公顷(含耕地0.1813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1048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1035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

该批次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4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三、你县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19〕2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和使用国有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该批次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以上文章来源于湖北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生活圈邀请您添加微信cutt99/19930258561

更多新鲜资讯等着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