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2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汇检罚〔2021〕2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乡市中心支局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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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云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