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一知名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7万元,宜昌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减资,从1000万元到300万元。还有10名宜昌老赖被公开,身份信息全都公开了…

宜昌知名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涉案19.07万元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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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企洞察的数据显示,9月14日,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鄂0505执324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7万元。

该公司目前有94条被执行人信息,当前被执行标的共1.72亿元。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5日,注册资本为6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孚。

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52号

经营范围:磷矿石开采、加工、销售;磷酸、硫酸、氟硅酸的生产、销售;餐饮;住宿(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日用百货、汽车配件销售;硫磺、液氨、硫酸、磷酸、盐酸、氟硅酸销售[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贸易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4月3日];建筑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销售;磷矿粉、钙镁磷肥、复混肥、过磷酸钙、磷酸氢钙、磷酸一铵及其系列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其他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产品);水泥缓凝剂、轻质建筑材料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以及指定经营的进出口项目除外);房屋出租;磷矿选矿;普通机械设备维修。

企洞察股权穿透数据显示,该公司由史丹利(002588)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占比20%。

宜昌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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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宜昌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07987915176)注册资本金从1000万元减至 300万元。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请求。

特此公告。

宜昌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5日

宜昌老赖信息公开

杜玉勤

失信被执行人:杜玉勤

被告杜玉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项维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62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项维金负担789元,由被告杜玉勤负担2332元(原告项维金已经预交3121元)。

胡继青

失信被执行人:胡继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27211960****001X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30万元,承担诉讼费

康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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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康力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05811982****004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力力偿还原告李薇借款本金70255.6元,并以借款本金702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康力力支付原告李薇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荣

失信被执行人:杨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05001970****13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截止2019年12月31日时的欠款本金59998.73元、利息8547.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05.37元、手续费1219.22元。

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费用,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李文晶

失信被执行人:李文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05811984****004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李文晶、刘卫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016878.56元、利息37163.79元、罚息97363.21元(截止2019年3月22日),共计2151405.56元;并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1035倍支付逾期利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1035倍逐月支付复利;

二、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文晶、刘卫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21500元;

三、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李斌、王本玉、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宜都市昊燊商贸有限公司对李文晶应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列款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账号为600951986、600951863)享有质押权,在李文晶不能履行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处分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朱少武

失信被执行人:朱少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24221970****43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少武、宜昌鑫天兴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10月13日的利息35003.21元、罚息2651.68元,并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对未付罚息(含利息)按年利率10.5%支付复利;

二、被告贺雪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朱少武、贺雪琼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69460、0369462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陈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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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陈晓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3501231974****236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晓栋、陈晓青、宜昌市伍家岗区罗源红石材经营部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719412.74元、罚息51245.74元,共计770658.48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1035倍标准支付利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1035倍标准逐月支付复利。

二、被告陈晓栋、陈晓青、宜昌市伍家岗区罗源红石材经营部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77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账号为600951986、600951863)享有质押权,在被告陈晓栋不能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处分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20元,共计10566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晓栋、陈晓青、宜昌市伍家岗区罗源红石材经营部连带负担,于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陈良忠

失信被执行人:陈良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3306231967****403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良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大勇欠款292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陈良忠负担。

刘媛

失信被执行人:刘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05811993****03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漆文彬与被告刘媛婚生女漆向萌随原告漆文彬生活抚养;

二、被告刘媛自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三、驳回原告漆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做老赖有什么后果

老赖有多重限制,严重影响到生活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在社会上公布

在被确认为老赖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被法院公布在失信人“黑名单”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细信息会通过网站、APP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全国各地都会公布你的身份证号、电话号、姓名、年龄、籍贯等等个人信息。还会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大商场等地通过大屏幕轮番、反复播放。

02、唯一住房法院也可拍卖

之前法律规定老赖的唯一住房不可用于拍卖抵债,现在法律也与时俱进了,唯一住房也可以拍卖抵债了,让你居无定所。

03、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

之前由于法律法规更新的滞后,很多老赖把钱存到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账户中,然后以银行卡中没有钱为由来忽悠法院,以此来躲避追债。但现在不行了,网络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已经纳入了法院可执行的范畴。不还钱,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都给你冻结了。

04、网上冻结、划扣银行财产

目前法院已经与全国4000余家金融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不仅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就连在某家金融机构买的理财产品、保险等都会被覆盖到,而且这些财产可以直接划扣用于偿还债务。

05、名单同步至芝麻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接入芝麻信用的相关平台将全面限制老赖。

作为被执行人的老赖,除了再也不能到银行、网贷平台借款外,也不能在淘宝天猫上买东西,不能通过支付宝订机票、火车票,甚至连去百合网、珍爱网相亲都不行了。

衣食住行都不能通过有芝麻信用的app解决,你可能想买张车票去外地都不行。

06、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07、禁止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6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8、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

09、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6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近日,宜昌一知名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7万元,宜昌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减资,从1000万元到300万元。还有10名宜昌老赖被公开,身份信息全都公开了…

宜昌知名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涉案19.07万元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来自企洞察的数据显示,9月14日,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鄂0505执324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07万元。

该公司目前有94条被执行人信息,当前被执行标的共1.72亿元。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湖北中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3月5日,注册资本为6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志孚。

地址: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52号

经营范围:磷矿石开采、加工、销售;磷酸、硫酸、氟硅酸的生产、销售;餐饮;住宿(以上经营范围仅限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日用百货、汽车配件销售;硫磺、液氨、硫酸、磷酸、盐酸、氟硅酸销售[不带储存设施经营(贸易经营),有效期至2021年4月3日];建筑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销售;磷矿粉、钙镁磷肥、复混肥、过磷酸钙、磷酸氢钙、磷酸一铵及其系列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其他危险、爆炸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经营的产品);水泥缓凝剂、轻质建筑材料加工、销售;针纺织品、服装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以及指定经营的进出口项目除外);房屋出租;磷矿选矿;普通机械设备维修。

企洞察股权穿透数据显示,该公司由史丹利(002588)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占比20%。

宜昌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减资公告

经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宜昌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5007987915176)注册资本金从1000万元减至 300万元。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提出债权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请求。

特此公告。

宜昌市飞龙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5日

宜昌老赖信息公开

杜玉勤

失信被执行人:杜玉勤

被告杜玉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项维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462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项维金负担789元,由被告杜玉勤负担2332元(原告项维金已经预交3121元)。

胡继青

失信被执行人:胡继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27211960****001X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30万元,承担诉讼费

康力力

失信被执行人:康力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05811982****0043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康力力偿还原告李薇借款本金70255.6元,并以借款本金702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从2017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康力力支付原告李薇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荣

失信被执行人:杨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05001970****1314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时的欠款本金59998.73元、利息8547.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05.37元、手续费1219.22元。

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费用,直至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李文晶

失信被执行人:李文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05811984****004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李文晶、刘卫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016878.56元、利息37163.79元、罚息97363.21元(截止2019年3月22日),共计2151405.56元;并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1035倍支付逾期利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1035倍逐月支付复利;

二、撤销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李文晶、刘卫共同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21500元;

三、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李斌、王本玉、宜都市鑫圣陶瓷有限公司、宜都市昊燊商贸有限公司对李文晶应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列款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账号为600951986、600951863)享有质押权,在李文晶不能履行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处分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朱少武

失信被执行人:朱少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24221970****4315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少武、宜昌鑫天兴润滑油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10月13日的利息35003.21元、罚息2651.68元,并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对未付罚息(含利息)按年利率10.5%支付复利;

二、被告贺雪琼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就上述债务对被告朱少武、贺雪琼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0369460、0369462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陈晓青

失信被执行人:陈晓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3501231974****2369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晓栋、陈晓青、宜昌市伍家岗区罗源红石材经营部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719412.74元、罚息51245.74元,共计770658.48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并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1035倍标准支付利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1035倍标准逐月支付复利。

二、被告陈晓栋、陈晓青、宜昌市伍家岗区罗源红石材经营部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7700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账号为600951986、600951863)享有质押权,在被告陈晓栋不能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处分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620元,共计10566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陈晓栋、陈晓青、宜昌市伍家岗区罗源红石材经营部连带负担,于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陈良忠

失信被执行人:陈良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3306231967****4038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良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大勇欠款292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65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陈良忠负担。

刘媛

失信被执行人:刘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4205811993****0322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漆文彬与被告刘媛婚生女漆向萌随原告漆文彬生活抚养;

二、被告刘媛自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三、驳回原告漆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做老赖有什么后果

老赖有多重限制,严重影响到生活

(图片来源于网络)

01、在社会上公布

在被确认为老赖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被法院公布在失信人“黑名单”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详细信息会通过网站、APP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全国各地都会公布你的身份证号、电话号、姓名、年龄、籍贯等等个人信息。还会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大商场等地通过大屏幕轮番、反复播放。

02、唯一住房法院也可拍卖

之前法律规定老赖的唯一住房不可用于拍卖抵债,现在法律也与时俱进了,唯一住房也可以拍卖抵债了,让你居无定所。

03、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

之前由于法律法规更新的滞后,很多老赖把钱存到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账户中,然后以银行卡中没有钱为由来忽悠法院,以此来躲避追债。但现在不行了,网络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已经纳入了法院可执行的范畴。不还钱,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都给你冻结了。

04、网上冻结、划扣银行财产

目前法院已经与全国4000余家金融机构建立互通机制,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不仅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就连在某家金融机构买的理财产品、保险等都会被覆盖到,而且这些财产可以直接划扣用于偿还债务。

05、名单同步至芝麻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接入芝麻信用的相关平台将全面限制老赖。

作为被执行人的老赖,除了再也不能到银行、网贷平台借款外,也不能在淘宝天猫上买东西,不能通过支付宝订机票、火车票,甚至连去百合网、珍爱网相亲都不行了。

衣食住行都不能通过有芝麻信用的app解决,你可能想买张车票去外地都不行。

06、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号),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用的是“限制”,当然也包括禁止。

07、禁止高消费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6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08、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

09、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6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以上文章来源于三峡晚报、红盾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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