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江苏省南京市,某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科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赃款高达人冥币90万元,2021年9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受贿案的起诉书,披露了这名科长一步步被蚕食堕落的过程。

唐某某,男,1978年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南京市建邺区,户籍所在地为南京市鼓楼区。2021年4月2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南京市栖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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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某某信息管理中心系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唐某某利用担任南京市某某信息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卡服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毅某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社会保障(市民)卡自助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保障卡制作份额调整、社会保障卡制作质量监管及货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华东事业部运营总监李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90万元。具体是:

1.2018年11月9日,唐某某通过李某银行卡转账方式,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

2.2019年2月,唐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10万元。

3.2019年底,唐某某在南京市高淳区,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18万元。

4.2020年5月,唐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10万元。

5.2020年8月,唐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20万元。

6.2021年2月,唐某某在其居住的南京市建邺区附近,与李某见面,收受贿赂人民币27万元。

2021年4月2日,唐某某被抓获归案,在接受南京市栖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交代了其中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于唐某某多次受贿且数额巨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追缴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