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遇事冷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则头脑一热,不冷静会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事发黑龙江省宁安市,两名银行的门卫因为琐事发生冲突,导致一人骨折受伤,2021年9月21日,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起诉书,披露了两人冲突发生的过程。

岳某某,男,户籍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空军楼。2021年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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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2日,岳某某在宁安市人民银行门卫室与在此共同担任门卫工作的代某选交接班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二人持铁锹互相殴打。岳某某用铁锹木柄击打代某选右侧胸部,致其多发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代某选胸部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岳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被抓获。

另查明,2020年12月7日,岳某某与代某选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6500元,被害人对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岳某某的刑事责任,希望从轻处罚。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岳某某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社区调查,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岳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