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王来明涉嫌受贿罪一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来明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案件办理、职务调整、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500余万元。

本案由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王来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王来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为将庭审现场作为警示教育“现场课堂”,本案在审理中邀请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公安局、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的50余名领导干部“零距离”旁听庭审,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为鉴,有效发挥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教育引导领导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思想防线,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来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稿:白爱民

编辑: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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