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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940号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68********,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6********,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1********,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6********,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大道**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镇**村**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湾**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9********,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2********,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容留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3********,汉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1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匡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李某乙、雷某某、万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陆某甲、农某某、李某丙、陆某乙、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雷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陈某乙、吴某某、徐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1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匡某某在本市**镇**社区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期间,匡某某以每天100元至15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接送失足妇女,同时还组建一个群名为“田心附近摩托车”的微信群,并组织在该区域内从事摩托车搭客的被告人赵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李某乙、雷某某、万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陆某甲、农某某、李某丙、陆某乙、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雷某某等人加入该微信群,后匡某某通过该微信群发布失足妇女照片及信息,由赵某某等人帮助介绍嫖客并接送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与嫖客进行性交易,赵某某等人每次从中或者30元至100元不等的好处费。至案发时,匡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李某乙、雷某某、万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陆某甲、农某某、李某丙、陆某乙、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雷某某均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中匡某某共介绍付某某、严某某、陈某丙、杨某某、蒙某某、罗某某等失足妇女卖淫,共获利约14万元;周某某从2020年8月至9月,帮助匡某某接送付某某、李某丁等失足妇女,共获取工资约1200元;赵某某共介绍卖淫约11次,共获利约1430元;叶某某共介绍卖淫约13次,共获利约820元;李某甲共介绍卖淫约10次,获利约590元;黄某某共介绍卖淫约12次,获利约1000元;郑某某共介绍卖淫约18次,获利约1130元;陈某甲共介绍卖淫约8次,获利约700元;冯某某共介绍卖淫6次,获利约350元;李某乙介绍卖淫约2次,获利约220元;雷某某共介绍卖淫约5次,获利约250元;万某某共介绍卖淫约6次,获利约600元;石某某共介绍卖淫约4次,获利约460元;张某某共介绍卖淫约7次,获利约360元;肖某某共介绍卖淫约4次,获利约230元;陆某甲共介绍卖淫约11次,获利约870元;农某某共介绍卖淫约5次,获利约280元;李某丙共介绍卖淫约10次,获利约700元;陆某乙共介绍卖淫约11次,获利约870元;王某某共介绍约2次,获利约100元;潘某某共介绍卖淫约2次,获利约100元;林某某共介绍卖淫约7次,获利约620元;雷某某共介绍卖淫约4次,获利约23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乙、吴某某、徐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等人明知道被告人匡某某从事卖淫的情况,仍容留失足妇女在其等人经营的住宿内卖淫,同时还协助为匡某某介绍嫖客,从中赚取开房费用及好处费。其中陈某乙在其经营的**镇**住宿内容留失足妇女付某某、严某某等人卖淫约9次,并协助介绍嫖客约10余次;吴某某在其经营的**镇**住宿内容留失足妇女陈某丙、付某某、杨某某、严某某、罗某某等人卖淫,并协助介绍嫖客;徐某某、熊某甲在经营的**镇**住宿内容留失足妇女陈某丙、付某某等人卖淫,并协助介绍嫖客;熊某乙、刘某某在经营的**镇**住宿内容留失足妇女陈某丙、付某某、杨某某、严某某卖淫,并协助介绍嫖客。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匡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叶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李某乙、雷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熊某乙、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某乙、徐某某、熊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黄某某、万某某、石某某、张某某、李某丙、林某某、陆某乙、陆某甲、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潘某某、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等;书证: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莫、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匡某某等29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匡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李某乙、雷某某、万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陆某甲、农某某、李某丙、陆某乙、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雷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吴某某、徐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匡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叶某某、李某甲、黄某某、郑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李某乙、雷某某、万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肖某某、陆某甲、农某某、李某丙、陆某乙、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雷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徐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秋荣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