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女性,人生中有很多重要时刻,其中一件事就是生育,因为女性承担着生育责任,所以理应在生育时获得理解、迁就,基于这一原则,国家通过立法全方位保障妇女生育方面的权利。

比如妇女被催生现象严重,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以此来遏制盲目、强迫催生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

为了防止女方在怀孕期间遭受刺激,经济上损失,影响生命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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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还是维持女性生育和工作劳动之间的平衡,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产假上都有着极为细致的规定,且实行强制允许制,只要女职工生育就可以无差别享受。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者辞退,甚至是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可以说任何一位女性只要了解到以上这些法律,就会知道国家在保障女性权利这件事上做了多大努力,不过立法是为了产生纠纷时给困难女性依靠,而不是某些女性争取不合理权利的工具。

青岛张女士2020年9月入职当地某网络有限公司,虽然该公司了解到张女士情感和婚姻情况,但基于平等对待原则,在张女士确实比其他人优秀的情况下,也做好了之后会为张女士生育承担责任的准备,就录用了张女士。

但谁也没有想到这么快,仅仅入职3个月,张女士就怀孕了,当然其实很多女性刚刚怀孕没有显怀、孕吐也不严重,不怎么影响上下班的情况下,也不会立即选择休产假,但张女士递交了申请。

毕竟是强制性的,且公司也能体谅,老板自己虽然觉得有点无奈,但也批准了她的产假,要她安安心心生孩子,别想太多,工资会照常支付,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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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人算不如天算,其实公司前两年开始就一直是亏损状态,苟延残喘而已,2020年已经要去喝西北风了,最后到了2021年是真的撑不下去了,哪里还供养得起这10多个人?

差不多是4月份,公司宣告倒闭,不过老板是打算重新再开一家继续捣鼓,于是他们提前通知公司员工,讲了讲公司的情况,也讲了讲之后新公司的情况。

大部分员工都能理解公司的情况,拿上赔偿金自然离职了,部分人新公司也还是需要的,老板就询问他们的意愿,愿意去新公司的就去了新公司,不愿意的就各自安好了。

只在一个人那里碰了钉子,也就是陈女士,陈女士刚休了4个月产假,得知公司倒闭不肯接受,给赔偿金要她签署离职协议也不愿意,就非要公司继续发工资给她,多次沟通无果,但公司的倒闭无法阻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这两种情况劳动合同都会自动终止。

所以尽管陈女士不愿意签合同,尽管陈女士是孕妇,但公司把赔偿金都发给她之后,她就再也收不到公司工资了,陈女士始终难以接受,认为公司依然要继续支付她工资。

那么公司到底需不需要继续支付她工资?当然是不需要的,公司按照流程一一发放了补偿金,继续合作的继续合作,不愿意合作的合同在清算倒闭后自然终止,公司的处理没有问题。

如果陈女士对于补偿不满意,而公司已经倒闭,那么可以找到分得资产的原股东或债主,但小破公司没有什么资产剩下,公司注销的情况下,也已经不存在法人,也就是说没有被执行的主体了。

当然陈女士可以试图通过证明新公司和原公司是关联企业,以此来让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什么是关联企业?总公司与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这类企业属于关联企业,即两个企业之间有隶属关系。不过陈女士所在的这家公司,和其新公司显然是独立的两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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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张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失败,她现在的诉求又转变为新公司能给她一个岗位,但新公司之前就没有与她签订新公司的合同,认为没有适合张女士的岗位,在经过这么一通事件之后,想必更不可能。

张女士的如意算盘显然落空了,其实很多孕妇都遭遇过这种情况,在怀孕期间公司就倒闭了,这方面确实是一个没有相关依据的空白点,但女性完全可以好商好量,拿到自己想要的赔偿。

总之要是非得让一个倒闭的公司承担你整个生育期的工资和保险,显然是不太现实的,虽然很难过,但也必须接受生育时失业这个情况,先把胎养好,再来说工作。

像张女士这种行为,以及张女士行为伴生的“隐孕入职”行为,其实都是一种利用女性生育福利,倒逼公司选择劳动者时慎重考虑女性的行为,本来国家立法缓解了企业因女员工生育麻烦导致女性丧失就业权的情况,但以上这些行为的出现,再次让女性就业有了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