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滕州苗某某酒后驾车撞到一位行人致其死亡,并找人进行顶替...

滕州苗某某驾车致人死亡

滕州苗某某开车撞人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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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荆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愚公桥南路段处时,与行人邢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邢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苗某某逃逸。经法医学鉴定,邢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苗某某肇事逃逸并找人顶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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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苗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电话通知段某某(另案处理)前来顶替。

在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段某某对民警谎称事故发生时,车辆由其驾驶,且在公安机关作了事发时自己是驾驶员的虚假供述。被告人苗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办案活动,致使被告人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无法检测,并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苗某某信息

被告人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滕州市**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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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段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苗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书证,证人段某某证言,被告人苗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苗某某将被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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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

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