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年间,作为兼职的刑辩律师,我接的涉黑案估计是全国算最多的了,也有可能会是去黑率最高的律师。 这一方面得益于早年自己对涉黑问题的研究,甚至在公检法还就涉黑问题讲过课,另一方面也在于各地重大疑难案件北上汇聚,我们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奇葩案。 本着不冤不接的原则,我们会对每一个拔高凑数的案件进行全流程的辩护,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把握不枉不纵的精神,促进司法公正。 以经验谈,涉黑案救援的黄金期,应该是审查起诉阶段。 所以对于到了审判阶段后再找来的案件,经常爱莫能助,因为工作量实在太大了。

涉黑案件的侦查阶段,罪名尚未确定,卷宗也未可阅,所以实质性的工作并不是特别多。由于普遍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期并不能顺利会见犯罪嫌疑人,通常要指居转刑拘或逮捕以后,才能得以会见。但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涉案罪名,进行有限的辩护。很多涉黑案件,是以寻衅滋事等个别罪名抓捕的,随后在办案过程中不停增加罪名。针对涉案罪名,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走访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向办案机关提供初步的辩护意见,以求不要拔高凑数。有时,这种辩护也能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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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在河北的一个涉黑案,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当时尚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向其员工、家属以及村民了解,该农民企业家是被人恶意控告,所涉案的几个罪名中,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比较冤,于是在搜集证据的基础上撰写了初步的法律意见。嫌疑人被转到看守所后,我又多次会见他,根据他的陈述,把讯问过程中涉案的六七个罪名相关的辩解意见全部整理出来,形成《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提交给办案机关。最后移送审查起诉时发现,其中有两个罪名竟然去掉了。这也为后面全案去黑打下了基础。

为什么说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是黄金期呢?因为审查起诉衔接着侦查和审判,是决定以什么罪名提起公诉的关键环节。这个阶段可以阅卷,辩护律师撰写的法律意见就更有针对性,更有依据,不再像侦查阶段那么盲人摸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肯定侦查机关的侦查意见,也可以否决和改变原先的结论。而且,涉黑案件中,检法两家是会提前沟通的,甚至有的内部要求诉判一致,如果以涉黑起诉了,那审判阶段去黑的难度就太大了。所以,必须把去黑任务前移,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去黑,就至为关键。

我在《》中曾说过,审判阶段,有些地方的律师限于各种现实压力,不大可能积极对抗,不敢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可以发挥庭外辩护作用的。律师与公诉人是对抗与合作的关系,既有控辩对抗,也有妥协与合作。阅卷后,律师可以就罪名撰写《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以涉黑起诉,或去掉一些重点罪名或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其实也希望听取律师意见,尤其是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把握好起诉关。双方的较量是一种博弈,但若都为司法公正的目的,是可以求同存异,取得一定共识的。

在某涉黑案中,我就曾起诉意见书中所列罪名提交过大约六十多页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也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三轮艰苦卓绝的谈判,同时给上级检察机关至最高检写材料,要求对该案进行监督,不要拔高到涉黑起诉。在审查起诉即将届满要提起公诉时,检察院终于松口,把涉黑改为涉恶起诉,但希望被告人可以认罪认罚。由于涉恶起诉本来就极大降低了刑期,且可以保住财产,认罪认罚又可以进一步降低刑期,辩护人跟被告人沟通后,被告人也表示接受。后来该案以涉恶起诉,且最后量刑建议也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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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没有刑辩经验尤其是没有涉黑案辩护经验的律师,不够重视审查起诉阶段,总是等到案件起诉以后,才进行辩护,错过了最为关键的黄金时期。涉黑案的辩护重心早已前移,等到了审判阶段,其实为时已晚。庭审节奏的掌控权根本不在律师手上,也不是所有的辩护律师都能发挥出对抗性,即使有个别律师发挥出色,可能也很难改变大局,所以审判阶段改变定性的很少。我们去黑的四个案件,其中两个在审查起诉阶段,一个在一审一个在二审,后两个有运气成分,遇到了比较公正的法官。前两个确实是律师付出了艰巨的努力去才去黑的。

因为涉黑案总体去黑的比例并不高,所以给人一种错误印象,认为律师根本没用,都是走过场。这样的案件,几乎就应该问自己几个问题:是否从一开始就足够重视,侦查阶段起就请了最好的律师团队?是否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由律师反复与检察机关反复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家属是否足够努力,不停地寄送反映材料,不停地反映问题,配合律师辩护?若这三个问题都是否定的,怎么能怪律师没有作用呢?所有去黑的案件,都是家属和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没有人是等着办案机关自己去公平公正处理的。

湖南某涉黑案,公安机关大张旗鼓搞了一年,期间还滥用指居和刑讯逼供,其实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一些罪名,连涉恶都牵强。但审查起诉阶段,我至少跟几级检察院交涉多次,跟各级领导写了十余次汇报材料,跟多位办案部门负责人面谈,而家属集体寄出的反映材料更是成千上万。我们提出的排非、去黑,意见都是上百页。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法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开了多次,最终才把涉黑改成涉恶。若审查起诉阶段不努力,该案以涉黑起诉的概率极大。

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可长可短,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阶段就有可能拉长,审查起诉阶段缩小,不退不延。但通常而言,很多涉黑案的办案周期是比较长的,审查起诉阶段二退三延的概率比较大,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去争取去黑。阅卷初期,可以整理初步辩护意见,退补时,可以建议补侦方向,延期时,可以当面沟通,多多争取,除了承办人,还有主管检察长、检察官联席会议,上级检察院,多渠道尝试。律师一定要把全流程辩护发挥到极致,把庭外辩护也发挥到极致,因为在我们的努力下,就是很多人的家庭完整,自由,乃至生命。

最后想说的是,我们坚决支持扫黑除恶,对于真正的黑恶势力,应该予以重拳打击,还社会安宁。但对于某些地方以绩效考核为导向,上纲上线,把不是涉黑涉恶的拔高凑数,辩护律师也应该锱铢必较,据理力争。这种辩护不一定在法庭上,而是在庭前阶段,具体而言就是审查起诉阶段。我们的辩护不是为犯罪分子开脱而是帮助司法机关避免错误追究,在打击犯罪的时候保障无辜。司法机关最大限度地听取律师意见,才能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错案。因此,把涉黑案的辩护做到筋疲力尽,其实是对当事人以及对司法公正最大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