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日,肇庆端州区城管执法人员

巡查至城东一区时

发现有人用三轮车占用道路进行摆卖

随即上前查看

经初步核实,行为人黄某占用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此,执法三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规知多D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

第五十二条(八)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或者堆放、晾晒物品,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资料来源:端州区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