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有些人总是心存侥幸,觉得喝点酒开车没事,但是交通事故往往就在这侥幸的一次酒驾中发生。事发黑龙江省大庆市,44岁男子酒后载人,开车上路,在路上将一对夫妻撞死,令人悲痛。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判赔偿夫妻二人家人经济损失。

男子于某,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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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日下午5点左右,于某酒后驾驶黑色现代轿车,拉着他表哥史某,从大同区某屯向大同区某村行驶,下午6点左右,当他驾车沿兰民路,由西向东行驶兰民公路,156公里加500米公路处时,与行人李某、陈某夫妻二人相撞,导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于某驾车离开现场,当晚7点左右,他又返回到事故现场,并使用手机两次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李某、陈某已死亡,后将于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送检的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1mg/100ml。

李某、陈某家人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某不应认定为自首。于某虽然主动归案,但没能如实供述。事故导致肇事车辆前风挡玻璃严重损坏,于某逃逸后将肇事车辆藏起来,后打车返回现场查看,足以证明于某对他肇事撞人的事实明知。于某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较大,归案后的表现恶劣,应当从重处罚。

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于某认罪,且当庭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对李某、陈某家人补偿,应对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李某、陈某家人认为,于某的哥哥在疫情期间举行聚会,将于某、史某召集到家中喝酒,达到醉酒状态后,放纵于某驾车离开,于某的哥哥对事件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事故发生后,史某与于某一起逃离现场,没有对李某、陈某及时施救并报警,史某对事件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所以于某的哥哥、史某应当与于某承担连带责任。

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某的肇事行为,是造成李某、陈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也是直接原因,事件的因果关系构成中,没有史某行为的任何介入因素,史某的行为与事件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在他们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1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限额内赔偿。

史某回忆说,案发当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他表弟于某开车去接他,他俩一起去于某的哥哥家溜达。后来在于某的哥哥家吃的饭,喝了酒。大约晚上6点,于某叫他回大同,他和于某的哥哥劝于某别走了,于某没听,然后于某就开车,拉着他离开往大同走。他们走的都是油田路,一直到八井子五大户路口右转回大同。

他当时正低头玩手机,突然听见咣的一声,他就看见风挡玻璃坏了,于某没停车,他说是不是撞到什么东西了,车开到某某村时于某停车,他们下车看见车的右前角坏了,他俩就打了一辆捷达车,返回事故地点附近查看,行驶了一圈什么都没发现。

他俩就又回到某某村于某的车上,他们返回事故地点,发现路南侧有两个人躺着,于某说出事了,然后打的110和120。事故发生后,于某给他媳妇、他的老板孙某和他的哥哥都打了电话。

李某、陈某的女儿痛苦地说到,案发当日下午6点左右,她父母出门去她四姨家串门,大约6点20分左右,她四姨得知她妈还没到,就给她父母打电话,打了几次都没人接。后来她四姨和她四姨夫就开车出去找,没找到,期间打电话都没人接。

大约晚上7点40分,电话接通了,是肇事司机接的,说她父母出事了,她四姨和姨夫到现场,发现人已经死了。于某对她父母没有及时抢救,应当加重处罚,要求对于某重判。

于某被捕后供述,案发当日下午5点50分,他开车拉着史某,从他哥哥家出来,他们沿着油葡东路由西向东走,走到上了兰民路。6点10分左右,对向车道过来一台大车,车灯特别亮,晃得他看不清路面,恍惚撞上一个黑影,当时就听见咣的一声,车的右侧前风挡玻璃就碎了,史某说撞到东西了,他因酒后驾车怕被处罚就没停车。

后来到某某村西侧商服门前,他停车下来查看,发现车的右前角撞坏了。他问史某撞到什么了,史某说撞到一个黑影他也没看清,他们就要回去看看。走到北侧路边,过来一辆银灰色捷达车,他说他们去八井子,他们去找现场,但没找到,就返回了某某村停车的地方。

他就给孙某打电话,说车的风挡碎了,不知道撞什么了,孙某让他快回去看看,到底撞的是什么,他就又回去找,在路边发现了倒车镜的碎片,在碎片的南侧躺着两个人,他就给他哥哥打电话,说他开车撞人了,具体打了多久他记不清了,当时懵了,最后是史某告诉他说,赶紧打120他才拨打的急救电话和110。他同意赔偿李某、陈某家人的损失,但目前没有赔偿能力,表示愿意在服完刑出狱后挣钱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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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二人死亡,他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他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性能不合格,在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中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于某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于某在肇事逃逸后又返回现场,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警察出警,是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主要事实,是刑法规定的自首。

于某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审理期间,都表示认罪认罚,他对于犯罪主要事实的供述稳定,对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于某在延误对两名被撞人施救的事项上,具有重大过错,且到目前为止,没有对两名被撞人的家人进行过任何赔偿,所以对他从宽的幅度从严掌握。

于某交通肇事的行为,造成李某、陈某死亡,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某哥哥、史某没有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也不存在教唆、帮助于某实施侵权的行为,于某哥哥、史某与事件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于某的行为造成李某、陈某死亡,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李某、陈某父母和女儿的生活费,共计129万余元。事故车辆曾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哈尔滨市分公司应当赔偿李某、陈某家人11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赔偿李某、陈某家人118万余元。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赔偿李某、陈某家人11万元。驳回李某、陈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