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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月里来是新春

赶上了猪羊出呀了门

猪啊羊啊送到哪里去

送给咱英勇的八呀路军

嗨呀梅翠花嗨呀海棠花

送给那英勇的八呀路军

这首歌耳熟能详,大家都很喜欢。

现在离春节还有段时间,我们今天讲一个执法的故事。

2021年9月17日,江西上饶市玉山县肉贩汪小军声称,自己仅是在肉店门口取东西,就被当地城管队员以占道经营为由将300余斤新鲜猪肉拖走,此事在网上引发网友关注。

对此,玉山县城管局局长回应称,汪小军系流动摊贩长期占道经营,屡次要求整改不听,该局联合6个部门罚没其猪肉的执法行为都是“依法依规”,猪肉已经过检疫送往福利院

据说,城管执法中没有制作扣押清单,这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基本要求。

如果按行政强制法,上述城管执法至少程序上欠缺规范。

想想玉山县城管局也挺逗的,谁让你得罪了一名律师(肉贩的内弟),据说还有一场官司。律师是你想得罪就得罪的?

关于行政强制程序 ,我不讲了,我来讲查封扣押物的处理程序 。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你怎么能刚刚扣押就送去福利院了呢?

当然,对照本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从这条规定看,如果玉山城管局认为300多斤猪肉不好保管,确实可以拍卖或者变卖。

但送给福利院似乎就不是太合适。

《行政处罚法》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政府公物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纳入罚没仓库保管的物品,依法应当退还的,由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办理退还手续。

从上面规定可看出,对扣押的猪肉:

一、玉山如果有公物仓,自然应该颗粒归仓;

二、没有公务仓,优先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冷库或者其他储存地点保管;

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总之,玉山城管的送福利院是没有依据的。

我当然不是说玉山,大约14年前,我在政府法制办工作,就发现:城管执法有时没收点青菜、水果什么的价值不大,又不好处理,就经常送给社会福利机构。

当时我就认为不妥,除了上述依据外,更害怕有时执法者出于做好事的情感驱动,在执法天平上失衡。

一晃14年了,看来玉山城管这个事还有再次讨论的空间:罚没的鲜活物品送给福利机构就没有道德风险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