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发生

从2018年1月份起,租客张三飞租住在房主李四美一栋自建楼房的三楼。由于是自建房,楼房的一楼至三楼楼梯旁并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

2019年6月14日晚,喝酒后的张三飞在回家过程中,爬楼梯的时候,不小心跌倒,因颅内出血医治无效死亡。

自然而然,张三飞的近亲属要求赔偿。一般情况下,要求赔偿的对象都是一同饮酒的。本案中自然也不例外。

经过双方的协商,张三飞的近亲属与和张三飞同桌饮酒的人达成了协议:对方基于人道主义补偿张三飞的近亲属32万元,张三飞的近亲属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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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出现

张三飞的近亲属在取得上述补偿款之后,又向李四美要求赔偿。由于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张三飞的近亲属将李四美告上法庭。

原告张三飞的近亲属说:李四美的房屋楼梯上没有扶手或栏杆,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张三飞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求李四美赔偿死者50%的责任。

被告李四美说:我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张三飞是醉酒后摔倒致死,而房屋地面平坦、整洁,楼道宽度合理,楼梯坡度平缓安全,不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的裁判

经过遂昌法院的审理,判决房东李四美赔偿对方4万元。理由如下:

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三飞醉酒后自行上楼,在明知楼梯没有扶手或栏杆的情况下,自行上楼,没有妥善处置自己酒后事宜,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2.李四美对外出租房屋,在享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李四美出租的房屋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对于醉酒后的张三飞而言,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与张三飞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酌情判决李四美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张三飞近亲属4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三飞和李四美均没有上诉,案件已经生效且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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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类似案例之一

租客李某主动上门要求租房,房主以房屋刚建好、尚未安装楼梯扶手为由拒绝,但租客李某坚称要租赁,并称自己会小心。

租赁后,租客李某下楼时不慎摔倒侧翻,导致脑部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后租客李某将房东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天宁法院的审理,以房东明知楼梯未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却将房屋出租为由,认定房东承担50%责任;以租客李某明知房屋尚未安装扶手、而自己未能注意安全为由,认定租客承担50%责任。

该案经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类似案例之二

租客赵某某承租了一处楼梯没有安装护栏的四楼的一间房屋。

2005年7月29日晚,租客赵某某的表姐在该处借宿。次日凌晨五时许,表姐下楼时不慎摔倒,经救治无效死亡。

表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将楼梯未安装护栏的楼房用于出租,对于表姐的死亡应承担40%的责任;表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承担30%的责任;租客赵某某明知楼梯没有防护栏仍然承租,对于表姐的死亡承担30%的责任。

二审法院予以改判:表姐自身承担40%的责任;租客赵某某承担40%的责任;房东承担20%的责任。

(本文案例均来自于网络,为便于理解有所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