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强奸犯刘维国,执行了死刑。

2020年8月29日,罪犯刘维国将邻居家的4岁幼女骗到某工地西侧一排水沟内,对其实施奸淫。导致被害人小女孩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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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一个小女孩的一生就被他彻底毁掉了,对其身体和心灵上的伤害是无比巨大的!

法院判决认为,刘维国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性质恶劣,致幼女身体三处重伤二级,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关键是刘维国曾有两次强奸的前科,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从国内外案例来看,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的并不多。但是对于强奸惯犯,其已经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变态,因此“人身危险性”非常大,可能无法进行正常的劳动改造。将来回归社会,仍然有可能造成新的犯罪。

而且,刘维国这种罪犯,专门选择手无寸铁的幼女进行侵犯,已经明显超出了满足性欲的范围。因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无法起到惩治犯罪改过自新的作用。

我们应当承认的是,外界的惩罚教育对有部分人是起不到作用的,只能消灭他的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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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执行死刑前,法院依法安排罪犯刘维国会见了近亲属,保障了他的基本人权。

那么,现代死刑执行还是采用枪决方式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死刑犯执行方式主要采用注射或者枪决等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或者刑场内进行执行;如果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该事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从这个司法解释来看,注射已经成为了最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因为,枪决需要报批,所以这种方式一般属于后考虑的方式。

为什么死刑执行方式从枪决改为了注射为主呢?

第一,枪决处死过程缓慢,流血不止,给受刑人造成肉体上巨大的痛苦,过分地刺激受刑人亲友的感情,而等待枪决的过程也让受刑人承受过大的精神压力,如果一枪不能致死,还要补射。

第二,注射与枪决相比,具有痛苦小、死亡迅速的特点。

第三,枪决的成本很高,需要修建专门的执行场地,而且需要长途运输,还要避免“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