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中的角色较为特殊,一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投资人,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作为负责私募基金的投资运营的主体、并从基金中获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作为独立于私募基金的主体,在私募基金运作中基金管理人在哪些特定场景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基金管理人涉及两大税种(所得税和增值税)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的场景分析

在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场景之前,需要将其置于私募基金具体运作的大框架之中。一般来说,私募基金(包括合伙制基金、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制基金),涉及三个层面的增值税问题:

01.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本管理费和超额报酬,是否缴纳增值税?

02.投资环节:基金出资人投资私募基金股权或份额,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基金出资人转让私募基金股权或份额,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03.运营环节:私募基金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债务工具或者权益工具等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或者转让差价收益等,是否缴纳增值税?

这里面三种不同形式的基金涉及到的问题存在类同的情形,但也有明显的差异。

第一,无论何种形式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和超额报酬本质上类同,均是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和超额报酬。

第二,在基金运营环节,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存在税务主体,其在运营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而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运营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基金自身作为纳税义务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和超额收益的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本质上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委托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而收取的劳务费用。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小规模纳税人(3%)或一般纳税人(6%),缴纳的增值税为管理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在私募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通常享有一定超额收益的约定,该超额收益被称为Carry。即合同约定当基金整体收益超过一定比例(如8%)后,管理人可得剩余超额回报的20%。这部分超额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解读。

Carry是管理费:即Carry为管理人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而获得的浮动的管理费。所以应该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Carry是分配的投资收益:在一些协议中,Carry出现在利润分配部分,是属于收益分配的条款,而不是费用条款。

实践中,有地方认为,超额收益分成属于管理人提供劳务性质的收入,也有地方税务机关倾向于认为超额收益分成属于投资收益,不具备保底属性。虽然如此,但大多数情况下仍然将是超额收益认定为劳务性质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契约型基金运营中涉及到的增值税缴纳情景

契约型基金不具备法律实体,其增值税缴纳情景类同于资管产品。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

01.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根据36号文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

针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而言,即基金管理费和超额收益,这部分收入和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无差别。

02.贷款服务

这里的贷款服务,不仅仅是指狭义的发放贷款。增值税语境下的贷款服务,还包括了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也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票据贴现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而言,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即保本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所谓“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保本收益的判断只看合同是否承诺,而不是看有无能力偿还。也就是说,合同做了保本承诺,相应收益就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要征收增值税。

常见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有:

(1)持有债券至到期(其中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得到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持有保本理财至到期。

(3)发放委托贷款。

因此,契约型基金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03.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就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资管产品、金融衍生品等等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常见的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有:

(1)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2)买卖(未持有至到期)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这里面需要注意一点,已经备案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股权交易才视作买卖基金。(正文完)

热门问题:小规模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风险

对于部分私募管理人来说,虽然管理资产的规模较大,但是每一年度收取的管理费金额仍然没有超过500万,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的方式进行申报纳税,一方面管理人可取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而且一些管理人仍然不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体系,因此客观上减轻了管理人的税收和管理负担。但是根据资管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管理人应当作为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因此资管产品的收入需要与管理人的收入合并申报。由于产品对外投资的金额很大,可能产生的收益较高,合并之后的收入很容易超过500万,导致管理人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风险,需要按照6%的税率申报纳税,又无法取得更多的进项抵扣,因此税负会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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