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者的“随便一拍、一上传”可能造成别人的无妄之灾,网络中“发言”门槛的高低值得思考。

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布了一段“长沙大妈用采耳工具抠脚”的视频,引来不少人指责,还对大妈进行了网暴。采耳大妈余女士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被指责用作抠脚的工具为“响夹”,平时起招揽顾客之用,不是用来掏耳的。后来,视频的拍摄者也向她道歉。目前,余女士表示这则视频曝光后,自己受到了很多人的指责,几乎没有人再找她采耳,她想追究视频拍摄者的责任,希望能够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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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不少网友指出,即便是“响夹”抠脚也不雅,但毕竟和直接接触顾客耳道的采耳工具是两件器物。拍摄者的“随便一拍、一上传”却可能造成别人的无妄之灾,网络中“发言”门槛的高低值得思考。

“渠道”非“媒体”,发言需谨慎。有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8亿。在这样一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能够发掘不公现象,表达正确观点,这本该是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每个人也该警惕“人人都是自媒体”这一表述,其真正的含义并非“人人都可以像媒体一样发布新闻”,而是“人人都有了发声的渠道”。如果不正确使用这一“渠道”,就可能走上将失实或者不准确事件当作猎奇新闻任其流传的道路,乃至造成占有公共空间资源、侵害他人权益的后果。

人们应当明白,“媒体”是一个运作有序的精密仪器,媒体进行的新闻报道是基于媒体工作者的专业性和对新闻真实性的信仰。术业有专攻,如遇不合理现象,提供新闻线索给专业的媒体,以促进问题的解决,不失为妥善的做法。否则,容易成为新闻事件中的反面教材。

此外,每个人也需对自己的发言担责。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拍摄者将采耳大妈的视频发布出去,任其在网络中流传,造成大妈的社会评价贬损,也使大妈遭受经济、精神双重打击,侵害了大妈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对其予以赔偿。这同样也给广大公众提个了醒:网络非法外之地,懂法知法守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网友应对自己在网络中的每一次“发言”负责任。真正有价值的发言一定是经过调查的,经过调查才有可信度、才具备参考价值,不确信的内容只会误人误己,误时误事。

作者 李佳敏/重庆大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栏目立场)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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