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雅典的女继承人与现代意义上的女性继承人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古代雅典女继承人的条件非常多,而且是父亲去世后,为防止遗产外流的无奈之举,而今天的女性继承人与男性继承人有着并行的继承权利。

古代雅典女继承人实际上是父亲去世后,自己又没有兄弟,从而获得了父亲财产的女儿,包括未婚女子、已婚女子和“潜在的”女继承人,而且各个都有不同的要求。

雅典女继承人制度的设立跟更多是为了保障本家财产被族外人占有,因此,未婚的女继承人必须嫁给父亲或同族大家长安排的男性。

已婚但未生子的女性必须与现任丈夫离婚,回到母家,与父亲的近亲结婚,方能获得女继承人的资格,已婚已生子的女性才能继续现有的婚姻。因此,雅典女继承人的条件非常严格,需要女子作出相应牺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要求严苛的女继承人身份

1.女继承人的条件:无父无兄

古代雅典的女继承人制度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其中的女继承人与现代意义中的女性继承人有很大差异。古代雅典的女继承人实际上是依附于父亲财产的人,她们是在父亲没有男性继承人的条件下成为女继承人的。

也就说,女继承人最首要的条件必须是无父无兄,否则继承人就会是他的兄弟,而非身为女子的她或她们,还有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只有父亲不在世的时候,女儿才能获得女继承人的资格。

然而,要成为真正的女继承人还有很多要求,首先是父亲去世时,不同条件下的女儿需要改变,才能获得女继承人资格。首先是未婚的女儿可以成为父亲的女继承人,但是需要与父亲安排的男子结婚,或者与父亲的近亲结婚,一般是堂兄弟等。

其次是已婚女儿,已婚未生子的女儿必须与丈夫离婚,已婚生子的女儿则不需要离婚,这一点要求是为了防止父亲一族的财产外流。

最后是隐性的女继承人,这种继承人在父亲生前就已经知道自己是将来的继承人,但只能在去世后继承财产。A.R.W.哈里森在《雅典法》中指出:“一般来说,成为一个女继承人的首要条件是她的父亲已经去世,雅典法律不存在死前继承的情况,如果父亲去世,其子女没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

不过,一旦父亲有任何婚生孙子或者曾孙等后代继承人,她也无法顺利成为女继承人,所以女继承人的身份还是非常严苛的。

2.女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情况

女继承人一旦获得继承财产的资格,并不意味着这些财产属于女继承人所有,原因在于女继承人首先必须要接受父亲安排的婚事,也就是要与本族男子成婚;其次,女继承人的财产使用情况会被本族限制,尤其是女继承人的丈夫无权挥霍这笔资产,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雅典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最后,女继承人实际上并非父亲财产的最终拥有者,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她只是这笔财产的暂时保管者,因为法律有相关继承人的规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雅典法律规定:“一个人如果是女继承人所生,他在成熟年龄以后两年,有权控制他母亲的财产,并用这些财产的盈利供养母亲。”

除此之外,女继承人的丈夫拥有这笔财产的管理权,主要是使这笔财产盈利,他有责任保证这笔财产不贬值,以便在将来将财产交到孩子的手中。由此可以看出,女继承人及其丈夫在雅典法律中的地位基本上是在为后代继承人继承财产做准备。

从雅典的继承顺序和女继承人的婚姻中可以看出,雅典具有非常明显的重男轻女思想和家族概念,不允许本家族的财产外流。

女性在雅典社会的地位远低于男性,而且很受歧视,《荷马史诗》就表达了明确的厌恶女性的思想,尤其是荷马将这些希腊女神描绘的比较贪婪、自私和虚荣等。因此,古代雅典能将女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并予以相关的法律保护,实际是一种无奈之举。

二、防止财产外流的女继承人婚姻

1.女继承人的家长式婚姻

雅典女继承人的婚姻与她们的财产继承和使用一样处处受限,而且与传统父权制下的家长制婚姻有相似之处,都强调女继承人与父亲近亲结婚的条件,或者必须与父亲选定的男性结婚。

这种家长式婚姻主要是为了防止祖传财产被分割,但是与此相悖的是,一旦女继承人的数量不止一个的时候,财产就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女儿中间作出分割。

古代雅典的一些演说词中常常会提及女继承人的婚姻和财产归属,“我们相信,最近的亲属将与她结婚,但是这份财产将首先属于女继承人,随后,当她的孩子成年以后两年,代替母亲享有这份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这份演讲词就很可以看出女继承人这场家长式婚姻的最终目的,即将财产转给未来成年的孩子,因此这场婚姻通常对于古代雅典的女继承人来说并不是令人满意或者幸福的。

雅典的这种女继承人制度实际上对很多家族近亲的婚姻造成了破坏性影响,因为很多男性近亲为了与富裕的女继承人结婚而解散现存的婚姻,而且已婚未生子的女性的婚姻也会因为女继承人的要求而被迫进行离婚。

伊赛俄斯演说词中提道:“许多人的婚姻被解散了,他们的妻子离开了他们。”因此,女继承人制度影响的范围非常广,它有时牺牲的不仅是女子的个人婚姻自由,也会牺牲其他家庭的婚姻。

萨拉B.珀美劳在《古典时代的女神、私生子、妻子、奴隶和女性》中提到:“德摩斯梯尼提到有两个男人,为了娶一位女继承人而和他们的妻子离婚。”

因此,一个富裕的女继承人往往会因为其财产招来很多“财产倾慕者”,而对财产的渴望往往会破坏一些男性家庭的脆弱婚姻,所以女继承人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恶化了古代雅典的婚姻生态情况。

2.女继承人婚姻的本质

在女继承人的婚姻人选中,父亲的养子往往也是可选择范围。养子是父亲在生前领养的儿子,他同样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但是与女继承人一样有很多限制性条件,首先,养子必须迎娶养父的女儿。

其次,养子在迎娶养父女儿以后,不能再收养养子,而是要与妻子生养自己的孩子,这个孩子即可视为养父的后代,将来是要继承祖父财产的人。实际上,在雅典的女继承人制度发展过程中,养子与父亲亲生女儿婚配往往是最简单的办法。

透过养子与女儿的婚姻,以及女继承人的家长式婚姻就可以看出女继承人婚姻的本质,这场婚姻的本质是为了父亲遗产的完整性,以便将来能够完整地传到父亲后代的手中,所以女继承人对这笔财产的使用权是非常有限的。

正如大卫·斯恰帕斯在《古希腊女性的经济权利》中所说:“雅典女继承人只是名义上继承父亲的财产,她对这笔财产的实际处置权仅限于买卖大约1.5蒲式耳的大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财产继承中,女继承人实际扮演着与财产“共存亡”的角色,对于想获得财产管理权的男性来说,他在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迎娶女继承人。

女继承人的儿子成年后,也必须以这笔财产的盈利赡养女继承人。从当时的雅典现实来看,女继承人制度实际上是保护私人财产的一种手段,而女子在其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虽然古代雅典重男轻女,轻视女性,但是在这种财产保存制度中,女性起到了无法忽视的作用。

三、总结

古代雅典的女继承人制度是以牺牲女性自身的某些权利为基础的,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女性继承人有很大差异,最大的差异就在于条件要求上。

实际上,古代雅典女继承人继承财产后的生活也并不全都是幸福的,因为很多近亲男性会利用女继承人,用婚姻骗取其财产,而且女继承人财产还要受到同族大家长的限制。

从这个角度来看,古代雅典女继承人身份并非像现代女继承人那样令人羡慕和家财万贯。

从婚姻角度来看,雅典女继承人制度实际上与中国古代的包办婚姻制度并无太大区别,都是为了维护父系一族的财产和利益,唯一的区别在于雅典女继承人的财产受法律的保护,其丈夫无权拥有女继承人的财产,只有女继承人与其丈夫所生的子嗣才有权继承这份财产。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女继承人及其丈夫的婚姻实际上只是为了保护财产归属本家和诞育继承这笔财产的男性继承人。

参考文献

  1. 《雅典法》
  2. 《古希腊女性的经济权利》
  3. 《古代雅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