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澄海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是全民所有制股级事业单位,归属澄海区民政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其经费均由澄海区财政局核发。2012年8月至2020年4月,该所负责人余某添多次贪污公款,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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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澄海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与澄海区殡仪馆整合为澄海区殡仪馆,为澄海区民政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而在整合前将近8年时间里,原澄海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一直由余某添进行管理。

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余某添曾经是澄海区民政局一名干部,曾因犯贪污罪于2002年12月被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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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已有教训,但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的余某添并未珍惜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机会,2012年到原澄海区殡葬管理所任负责人之后,又干起了违法犯罪的勾当。

2012年8月至2020年4月,余某添担任原澄海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负责人期间,多次因个人开销,在该所预支公款合计人民币117287.18元。为在该所账目上将上述个人预支资金予以平账,余某添多次通过虚开、虚增发票方式在该所核销,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2015年9月期间,余某添每月采用先在原澄海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财务人员预支公款现金,后虚开发票到该所报销平账的方式,骗取该所公共财物。余某添每月预支的现金,用于邀请他人吃喝,每次400元,32个月共计12800元。

2013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余某添还多次预支公款现金用于个人开销,为平账,他多次通过多家公司、商行虚开、虚增发票26张,再到原澄海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核销其预支的公款。上述发票金额共人民币89260元,扣除给上述公司、商行税点,虚开、虚增金额人民币839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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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余某添多次授意出纳员黄某到一电器商行以冻柜维修费的名义开具发票共24张,并在所里核销其预支的公款,用于个人开销。上述发票金额共人民币28565元,其中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和发票税点共人民币7982.22元,虚增金额共人民币20582.78元。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长达8年,余某添一开始以为无人知晓,最终也是惶惶不可终日。2020年12月16日,余某添主动到澄海区监察委员会投案。今年1月4日,余某添家属主动向澄海区监察委员会退缴人民币117287.18元。

今年1月15日,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添犯贪污罪,向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月3日、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那么,什么是贪污罪呢?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其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澄海区人民法院谢祎婕说:“被告人余某添曾任澄海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负责人,案发时任澄海区民政局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人,是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些情形包括: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澄海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添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谢祎婕说:“被告人余某添无视国家法律,身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澄海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余某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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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祎婕说:“被告人余某添曾因贪污受过刑事追究,且其本次贪污金额在10万元以上,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添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余某添作为事业单位从事公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屡屡伸手,最终把自己送入牢笼,咎由自取,教训深刻,而更令人反思的是监督制约的缺失。这个典型案例再次警示我们,打击贪污腐败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来源:法治在线、汕头橄榄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