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推动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追捕“漏网之鱼”行动向纵深发展,近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4名重大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头目及骨干人员。被通缉的4名在逃人员是:吴迪、杨旭、李世思、张铜钢。

今年7月,公安部扫黑办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扫黑除恶追捕“漏网之鱼”行动,对境内外涉黑涉恶在逃人员开展集中缉捕。各地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密切协作、全力追逃,目前目标逃犯已到案500余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逃犯不归案绝不收兵。

同时,敦促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有关线索,发现情况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将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及检举揭发有功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奖励。

被通缉的4名在逃人员如下

1、吴迪,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身高175厘米左右,体型偏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副105号三十一组,身份证号码:2301021971100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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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吴迪照片

2、杨旭,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身高176厘米左右,中等身材,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古渡办事处杨家台村50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8710160813。

犯罪嫌疑人杨旭照片

3、李世思,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身高170厘米左右,体型偏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霞街24号,身份证号码:35050019830112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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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世思照片

4、张铜钢,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欧风丽景小区12栋402号,身份证号码:150207197904081019。

犯罪嫌疑人张铜钢照片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指出,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从严惩处。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通告》指出,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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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对涉黑涉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予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根据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危害依法从严惩处。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任何个人或公司、企业、团体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交通、通讯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无论境内境外,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1年9月2日

来源:公安部、青海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