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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高端局体验急召体验官!热玛吉、皮秒、欧洲之星、瘦脸针水光针……”

只要购买消费卡并充值,就可以免费体验等额的医美项目,还能分期返还所有本金,这样的高端体验你心动了吗?

近期,上海警方侦破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初步查实涉案资金3700余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以免费体验医美服务、分期全额返本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今年3月,上海市民师女士在互联网上看到一则医美体验招募广告,称只要报名即可在正规医院免费享受医美服务,更有机会升级体验高价项目。师女士随即与广告上的客服取得联系,并预约见面作进一步咨询。

在杨浦区的一家医美机构门诊部里,一名自称是上海灿斯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斯公司”)销售总监的男子热情接待了师女士,并展示介绍了医美项目的场所和设备,还按照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了一套包含众多热门项目的医疗美容方案。

然而,所谓的“免费”体验却暗藏玄机。该男子表示,免费医美项目是由灿斯公司和该医美机构共同推出的,要先购买充值灿斯消费卡成为会员,才可以在该门诊部体验医美项目,同时充值费用将全额分期返还。

当师女士因没有资金、无法一次性充值时,该男子立即表示可以师女士名义向互联网信贷公司申请贷款,资金转入灿斯公司账户后,公司将在一年内按月分期全额返还贷款本息。

不用花一分钱,贷款有人代还,还能体验美容项目,这样的“免费午餐”让师女士十分动心,很快她便与灿斯公司签订了一份“项目消费卡买卖合同”,并先后两次从多家网贷公司贷款12万元转入灿斯公司账户。

充值后不久,师女士在该门诊部仅体验了一次标价2000元的美容项目,但在约定的第一个返款日却只收到了900元返款,远远少于月均万元的返款约定。

师女士立即赶往门诊部,竟被告知由于灿斯公司经营不善,门诊部已转让他人,师女士充值购买的灿斯消费卡需要联系灿斯公司协调后续服务和还款。此后,师女士多次尝试电话联系该男子和灿斯公司其他员工,但都全部失联,也再没有收到约定的分期返款。

2021年5月,背负巨额贷款的师女士向上海警方报案。

经查,自2019年8月起,犯罪嫌疑人陆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设立“灿斯公司”,通过线上广告和线下引流相结合的方式,以免费体验医疗美容体验项目为诱饵,大肆招揽年轻女性等客户群体,签订所谓“项目消费卡买卖合同”,承诺充值消费全额分期返现、申请贷款分期还本付息,诱导客户充值或为客户现场联系互联网信贷公司办理贷款。

同时,陆某伙同上海某医美机构门诊部实际经营人冯某,由该门诊部负责提供医美服务。陆某、冯某等人行为的实质,就是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警方查明,灿斯公司除了直接发布网络招募广告外,还大量雇佣网络代理、网络营销、服务中介等人员,以每发展一名客户获利800元的计酬奖励模式对外招揽客户。截至案发,该犯罪团伙累计向700余名客户非法募集资金共计3700余万元。所募集资金由陆、冯二人六四分成后,分别用于公司运营、还本付息和门诊部医美项目经营以及个人生活支出。

2021年6月10日,在掌握犯罪团伙相关证据和活动规律后,专案组先后在闵行区、徐汇区抓获陆某、冯某等犯罪嫌疑人6名。

目前,犯罪嫌疑人陆某、冯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依法逮捕,其余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已初步查封、冻结相关涉案房产和公司股权,追赃挽损工作仍在全力进行中。

法律释义: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条共分三款。本条第一款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了金融秩序。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属于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称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例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符合以下条件:(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其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的存款的人数、存款的数量,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多个金融领域,行为方式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于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以准确适用法律。(4)本罪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根据本款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节,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段恶劣;屡教不改;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违法活动;给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具有其他属于严重危害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况。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款规定对于单位犯前款罪的,采取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犯罪的不同情节,分别依照第一款规定的刑罚处罚。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理的规定。本款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惩治力度的同时,为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促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员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和挽回社会公众损失增加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从宽处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提起公诉前。“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经全面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二是行为人必须积极退赃退赔。“退赃”是指将非法吸收的存款退回原所有人。“退赔”是指在非法吸收的存款无法直接退回的情况下,赔偿等值财产。三是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积极退赃退赔的表现,必须要达到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实际效果。在同时具备以上前提的条件下,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法律释义:王爱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解与适用(上)

文字:徐长芳

排版:赵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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