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老师是公办中学的数学高级教师,临近期末考试,她组织本校部分初一学生校外有偿补数学。结果因有人举报,被教育执法大队当场查获。

当地教育局根据该部门有关文件,决定没收池老师所获的1600元,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

池老师认为自己本来只差3个月就退休了,现在因有偿补课就被开除了,自然不服,为此她将教育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教育局行政行为违法。

池老师的主要理由是,教育局依据的处罚文件不对,处罚时没有告知自己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而且是决定作出后直接发文给学校,还在当地电视台播放,但这不属于有效送达方式。

一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未及时报人社部门备案,同时处理决定作出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合规之处。最后判决撤销教育局的处理决定。

教育局提出上诉,认为池老师在教育部门调查处理时,自己书写了悔过书,说明她已经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利。

二审认为该处理决定还涉及到对池老师所在学校领导的处理,尽管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判决于是仅撒销了关于池老师的部分,并责令教育部门60天内重新作出对池老师的处理决定。

本案一二审判决值得点赞。本案作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一二审法院主要是从程序合法性与程序公正入手,作出了对池老师有利的判决。

除此之外,行政诉讼中也应当考虑行政处罚的妥当性,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这方面明显不够。比如本案中,池老师虽然违规补课,但是情节显然构不上严重,在此情况下,当地教育部门是否有权一票否决,值得探讨。

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属于对教师作为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处罚,正常情况下该文件的出台应当与教师工会充分协商,以保证处理的适当性、妥当性。当然这个问题比较复杂。

虽然池老师有偿补课不对,但刑法还讲罚当其罪,难道对一个只差三个月退休的老师,只因为组织了一次有偿补课,就能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吗?

从开除公职、除名的普遍适用上来说,主要是针对受到刑事处罚的或者具有相当严重情节的。比如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等等。

不能因为禁止有偿补课,就不讲处罚的合法性与妥当性了,那样可能导致用一种违法去制止另一种违法,并不可取。欢迎大家就此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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