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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女士的前夫曾先生在两人结婚六年后,曾向她出具一份保证,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冯某100万元整”。在曾先生出轨后,冯女士拿着这份“夫妻忠诚协议”,将他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前夫赔偿100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可该协议的合法性,但认为该协议属于夫妻之间的道德约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忠诚协议”缘起】

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二人于2009年7月17日,在海南省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在海南生活,此后转至湖南长沙定居。2018年两人办理离婚手续。曾先生向冯女士承认,自己与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随后的一年内,曾先生向冯女士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本人曾某(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冯某壹佰万元整,曾某承诺2022年4月6日欠偿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冯某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曾某承担”。在该欠条后,曾先生又陆续冯女士出具三份保证书,保证不与其他女人往来。

【“忠诚”合法但无价】

法院于今年6月4日受理该案后,于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上,曾先生辩称,冯女士出具的婚内保证书是夫妻保证,自己在她的威胁下写就,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己没有与他人有出轨行为,双方离婚是因感情不和,不是因为自己出轨。他请求法院驳回冯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两人离婚后,曾先生向冯女士出具的一份欠条并非债权债务合同。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

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由于曾先生辩称出具的保证及欠条系受胁迫下所写,但没有提供任何的依据予以证实的事实,法院对该意见不予支持。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其合法性,本院予以支持。

那么该协议是否具有强制力呢?法院认定,该百万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故曾女士无法凭借该协议要求法院判决曾先生赔偿自己一百万元作为精神损失费。

【“出轨”过错方要怎么赔?】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适用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于双方离婚时,仅有的一套住房已归冯女士所有,曾先生基本属于净身出户且无长期稳定工作。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后,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曾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驳回原告冯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曾先生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武汉晨报记者 刘萌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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