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12309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滕州曹某某酒后驾车撞倒骑自行车的唐某某随后逃逸,致使唐某某遭到二次交通事故死亡...

滕州曹某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

曹某某酒后驾车撞人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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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北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辛路香舍水郡小区门口路段处,与骑自行车的唐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唐某某又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的党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唐某某死亡、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学鉴定,唐某某系因碰摔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81.9mg/100ml, 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被告人曹某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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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 ,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 滕州市**公司职工,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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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裴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对曹某某进行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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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