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努力开创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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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承载着发展底线,承载着民生福祉。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的具体实践,对于提升生态资源价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推进绿色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新的发展理念,而此次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就是建立起“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机制。随着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增长中的“绿色”成分将越来越多,人民生活观念中“环保”理念也将不断强化,而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做出的努力,将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

长期以来,如何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二者之间的平衡,不仅是技术问题、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价值归依和治理能力的问题。此次《意见》提出,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这就要求我们抓紧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不仅要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完善分类补偿制度,还要围绕国家生态安全重点,健全包括纵向补偿、横向补偿机制在内的综合补偿制度。同时,还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要完善包括法治建设、生态环境监测、财税政策调节以及政策在内的相关领域配套措施,增强改革协同;更要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强化激励约束,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主体责任意识,把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纳入督察范围。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不仅可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而且可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唯有让生态意识融入经济发展意识,让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尝到甜头,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才能走出绿色发展的新路,才能实现从传统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历史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