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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不是讨债手段,维护权益应走正当途径。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雷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侯某某与赵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16年赵某某将该笔债权委托给张某(在逃)让其代为催收。2016年6月14日,张某安排被告人雷某、翁某(另案)等人在西安开元路一饭店将侯某某强行带至三原县交警队十字某公司地下室,向其索要欠赵某某的欠款。期间翁某对侯某某侮辱、殴打。后又将其转移至三原县商务宾馆、该公司大厅,限制其人身自由。第二天下午,侯某某所在公司的员工将3万元送到该公司交给张某后,侯某某才被释放。2020年10月23日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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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为非法讨债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有前科,量刑时可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