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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在昆明市环湖东路回龙村路口发生一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相碰撞事故,致摩托车上两人不幸身亡。

超速摩托与转弯轿车相撞

记者从昆明交警支队获悉,2021年6月14日,王某春驾驶云A9EX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昆明市环湖东路东至西向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回龙村路口,沿路口东口直行右转机动车导向车道,以约21公里时速右转弯通过路口时,遇康某浪驾驶云C3DXXX号“春风”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乘郭某波(二人均戴安全头盔),沿环湖东路东至西向车行道(该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右侧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以约73公里时速直行通过路口。

王某春所驾车车身右前部与康某浪所驾车车身左前部及康某浪、郭某波身体相碰撞,致康某浪现场死亡(经鉴定康某浪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郭某波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郭某波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2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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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经调查,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春驾驶机动车右转弯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加之,康某浪驾驶昆明市外辖区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禁行的道路行驶,且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王某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康某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王某春、康某浪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郭某波无责任。

事发路段存在多个问题

另外,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康某浪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驾驶员王某春右转弯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交通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驾驶员康某浪忽略《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及《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关于两轮摩托车通行的相关规定,依然驾驶昆明市外辖区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禁行的道路行驶,进而付出生命的代价。

同时还存在相关部门交通设施不全,存在未启用的情况。事故路口设置有交通信号灯,但未启用。另外,事故路段环湖东路车行道外区域路面标识不清。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刘嘉 文 警方供图

责编 易科彦

校对 董宇

编审 赵梅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