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络越来越发达,即使从数据上来看处于一个减少情况,但大家能看到的同类型事件却越来越多,尤其是女性被害事件,因此女性的被害焦虑逐渐成为一个十分明显的社会问题。

前有清华学姐误会学弟骚扰扬言要让他死、现在有女乘客误会司机要谋害她因而跳窗,其实还有一个大家没有关注到的相似案件——长春大一女生坐网约车犯困,怀疑被下药拿水果刀划伤司机。

和前面两个案件一样,这个案件也是因为一方错误的认知,导致出现了一真一假两个受害者,假的受害者因为种种没有得到该有的惩罚,真的受害者反而只能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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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2日吉林长春开网约车赚钱的于某接了一个单子,然后接到3个大一女学生,其中一位是陈某,她们要去机场坐飞机回南方老家,于某本以为这就是正常的一个单子,没想到遭遇了性命之忧。

车辆行驶过程中,3名女学生都不约而同表现出来了困意,其中1名女生甚至已经睡着,这本来也没太多奇怪的点,谁没有在车上睡着过?谁和谁和谁没有在车上睡着过?

陈某的想法却与常人不大一样,她本来就是一个比较敏感的人,又是第一次离开这么远的地方上学,虽然半年过去了,仍然缺乏安全感,对城市本身怀有敌意。

且就在前一天,她的钱包和手机被当面抢走了,那一刻她体会到了单身女子的不容易,如今又遇到3人都犯困的情形,联想到近年来女性乘坐网约车遇害事件,于是怀疑司机下迷药,当即就崩溃了。

她从包里面拿出水果刀要逼停于某,于某乍然被一把水果刀抵住,好一会儿没反应过来,直感觉冷汗在背后一滴滴往下滑,也是在他哆嗦的片刻里,陈某反应更过激了,竟划伤了于某颈部。

好在于某停车极力阻扰,陈某被迫停止了攻击,可于某心里面那个气,想:“怎么啥也没做还要被人拿刀子割!”于某打110报警,情绪激动地和警方说明前因后果,然后两人都被带到了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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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因为起初于某是不接受和解的,那么陈某就要承担责任,陈某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在这个案件中,有人说陈某应当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知,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残疾或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要伤害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构成该罪,这个程度最低划限是“轻伤”,轻伤及以上的伤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于某只是轻微伤,所以陈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陈某的行为还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假想防卫”,即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而实施防卫,结果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根据认识错误原理予以处理。

就像于某本没有要伤害陈某的情况存在,陈某却因为脑补进行了防卫,导致陈某轻微伤,由于陈某不可能预见到这件事,这种行为纯属于认识错误所致,没有主观犯罪故意。

也就是说陈某其实没有造成太大错误,所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你导致别人受伤了,该有的道歉还是得有,该有的赔偿还是得有,不承担刑事责任,基本的道德还是要拿出来,可事态却两极反转。

其实之后的处理看起来没啥问题,于某见她一个小姑娘,人生地不熟且心理状态明显不稳定,就接受了警方的调解工作,在情绪平复之后自认倒霉谅解了陈某。

而陈某因没有赶上飞机,身上又没有钱,才刚刚发生了那么大一件事,十分不好受,就坐在地上嚎啕大哭,其中一位民警就掏了1500元为其买车票,还在第二天将她送到了机场。

如此看来这是一件美好的事,心理脆弱的小姑娘、无辜遭受伤害但选择原谅的司机,热心助人的警官,都为这个画面贡献了一份力量,但紧接着有人觉得:不对,怎么受害者是于某,却都在安慰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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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受害者是于某,于某反而隐形了,就因为陈某是大一女学生,确实存在一些能够被理解的情形,但这也不是一方倒关注女大学生的理由,假如给了陈某关怀,那么就应给真正的受害者于某更多关怀。

否则就是以违法者的无辜可怜进行的一场道德绑架,没有体现法律和生命的尊严,也没有体现法律是受害者保护屏障的本质,更是一次虽然成功但实则失败的调解。

最后还是回到女性被害焦虑上,这是真实存在,也是开头所说和文章中诉说的这些事件的一个诱因,要从什么地方,用何种方式消除女性被害焦虑,其实也是当下一件十分值得探讨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