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有效预防新冠疫情传播,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冠病毒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的,以及与新冠病毒患者或疑似患有新冠病毒的人员接触而拒不接受随访、医学观察的;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者对来自疫情重点地区和接触过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及通报病例行程轨迹有交集的情况不主动报告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了解询问时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导致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三、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以及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引发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编造、转发、传播有关疫情防控不实信息,以及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疫情防控、卫健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七、违反疫情交通管理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的;

八、参与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介绍、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冠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拒绝、阻碍、妨害卫健部门、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等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线索,协助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晋江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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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晋江公安

编辑 | 晋江市融媒体中心 倪雅镕

审核 | 黄昌木 张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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