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征求《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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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官网截图

记者注意到,《征求公众意见稿》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适用范围、举办者、名称、开办资金、场地设施、专任教师等方面,结合最新的“双减”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标准,例如规定举办者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不得以托管、家教、以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攒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目前,这份《征求公众意见稿》正在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建议可于10月10日前反馈至成都市教育局。

联系方式:信函请寄至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市级机关第三办公区成都市教育局法规处,邮编:610041;电子邮件:cdjyfgc@163.com。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包含哪些范围?

拟面向中小学生和成人实施学科培训的机构

《征求公众意见稿》显示,成都拟明确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即面向中小学生和成人实施学科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外语、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等中小学学科培训和成人高考助考、专升本助考、CET(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助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包括GRE 、LSAT、GMAT等)助考、CET助考、IELTS助考、TOEFL助考等成人助考类学科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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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包括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助学机构)以及职业资格认证、技能鉴定培训等机构。

同时拟规定,国家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和教研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培训机构。

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不得以托管、家教、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攒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培训机构的名字应该怎么取?

不得冠以“国际”“全球”等名称字样

关于培训机构的名称,《征求公众意见稿》规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学校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一般由“成都(市)+ 区/县”或“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办学许可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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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的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中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不得使用个人姓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华夏”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冠以“国际”“全球” “亚洲”“美洲”“澳洲”以及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等名称字样;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西部”“巴蜀”等区域及其变体字样;不得冠以“示范”“旗舰”“精品”“标准”“实验”“双语”“英美”等与实际不符或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误导公众。

教学点名称应当以其所从属培训机构的全称为前缀、以“教学点”为后缀,不得使用“学校”“中心”“分校”“分中心”“校区”为后缀,不得简化前缀。

对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有何要求?

租赁场地办学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征求公众意见稿》要求举办者申请筹备、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以下同)不实行认缴,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可以办学场地的不动产所有权和货币等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少于30万元;举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不少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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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资产过户或交付培训机构前,举办者对培训机构债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对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有何要求?

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另外,《征求公众意见稿》要求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用于小学生、初中生培训的教室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高中生培训的教室宜在5层以下。租赁场地办学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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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不低于200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学用房走道(外廊)净宽应符合消防疏散规定。

入口配备防暴头盔、对讲机、强光手电、 安全钢叉、防刺背心、防割手套、橡胶警棍、自卫喷雾剂、防护盾牌等护卫器械。一对一教室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设立开放式观察窗或靠近楼道一侧透明可视玻璃,主要出入口、走廊、其它教室等人员聚集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能确保昼夜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视频信息保存时间≥ 90 天。

培训机构校长和教师有何标准?

校长不得兼任校外职务 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在人员配置方面,《征求公众意见稿》明确,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专职,不得兼任校外职务。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有因违法受到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校长的行政处罚或者未解除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校长的行政处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胜任工作,5年以上相应培训学段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校长、理事、监事及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均不得兼任人事、财务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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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应不少于3人。培训机构不得聘用或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精神病史的人员、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或者处于从业禁止期间的人员,不得出租、出借教室或者办学许可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培训机构教师必须持证上岗,其中:中国教师应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与培训学段和培训学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外籍教师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工作类居留证件、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TESOL/TESL/TEFL等国际认可的通用英语教师资格证)并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外籍教师授课应安排中文助教同堂。培训机构教师实行实名管理,应在办学场所、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栏目)长期公示教师姓名、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教师资格信息。

哪些内容培训机构不得教授?

严禁提供境外中小学课程

线下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征求公众意见稿》要求,按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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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陈列未经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非法出版物、不良读物以及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或许可的企业引进、审查并报备的外文图书资料。

严禁提供境外中小学教育课程,选用境外教材、读物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等规定执行。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培训机构招收小学生、中学生同期培训的最大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班、50人/班。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征集截止时间是10月10日。

记者丨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