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发布消息,9月15日早晨,广州海关对一个利用跨境电商及快件渠道走私保健品的犯罪团伙进行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初估案值超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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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早上6点,100余名海关缉私人员在广州、佛山、上海等多地同步开展抓捕行动。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佛山某小区家中被抓获。同时,海关缉私人员在位于佛山地区的一个仓库里,发现了涉嫌走私进口的保健品。

据了解,这些被查获的走私保健品绝大多数并未取得在中国内地销售资质,货源、品类也十分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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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走私团伙将相关保健品通过快件渠道分散寄递入境,或通过伪造订单、支付单、运单信息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采用低报价格等手法走私进口。目前,行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现场查扣走私进境的各类保健品一批,初步查证,该案涉嫌走私各类保健品约35万余件,案值约7.1亿元人民币。(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对于通过伪造“三单”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定罪逻辑,走私犯罪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三种情况剖析如下:

1、第一种叫“刷单”模式,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批量进口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事实上,这里面不存在真实的跨境电商订单,只有批量货物贸易。所有的三单根本就是不存在的,全部是假的。不存在真实的个人消费者、身份证号、收件地址等。还其本来之面目,即为一般贸易,所以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应当以一般贸易货物的税率来计核。

2、第二种叫“推单”模式,推单(又称“二次转单”),即将其他渠道如淘宝、微商等(下称“传统电商平台”)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产生的跨境电商零售订单转到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平台(下称“海关联网平台”),从而生成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有真实的消费者,即虚假三单,但海关不否认申报的贸易方式跨境电商(9610),对其中符合跨境电商政策的仍然按电商税率计核。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请参阅《跨境电商经典判决:认定推单不属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呼吁同案同判》

3、第三模式是将境外代购订单,用伪造“三单”的方式进口。有些海关认为此种方式为“伪报贸易方式走私”,即将“行邮物品”伪报成“跨境电商商品”,认为应以行邮税率计税。但是,亦有不少地方不将此种行为认定为犯罪,检察日报 2020年8月7日刊登的《如何界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行为》(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认为:境外非电商企业从事针对境内消费者的跨境销售业务,其委托境内企业负责报关,境内企业为牟取利益,与电商平台合谋,将实际生成于电商平台外的交易生成虚假订单,以跨境电商形式报关入境后,将货物交付境内消费者。通过平台下单及处于直接纳税人地位的确实是境内消费者,若经查实这些消费者符合海关规定的消费限额,即便报关环节伪报了身份、交易、物流、支付等信息,也不会造成税款损失,不能简单认定为犯罪。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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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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