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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曝光一批因滥伐树木而被行政处罚的市民,据悉,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大众网·海报新闻提醒广大市民,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5月24日,市民薛立冰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位于胶州市洋河镇袁家坟村村西林地内的杨树45棵,蓄积量为8.4696立方米,树木价格800元。执法部门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计45株;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2400元。

7月10日,市民马连俊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位于胶州市洋河镇山子村北的杨树30棵,蓄积量为1.0311立方米,树木价格300元。执法部门查处后,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900元;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计30株。

7月10日,市民徐立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位于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十五里夼村村东南的杨树30棵,蓄积量为3.4608立方米,树木价格1200元。执法部门查处后,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计30株;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3600元。

7月14日,市民李孝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位于胶州市九龙办事处兰东村东南林地内的杨树70棵,蓄积量为4.9418立方米,树木价格2500元。执法部门查处后,责令其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计70株;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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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记者 张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