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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30日08时30分左右,唐某某(载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高陵区西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韩路与310国道交叉ロ,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该十字时,与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张某驾驶陕UN***5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唐某某和王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当事人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ニ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ニ)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陕西省实施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第五十ー条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之规定。当事人张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ニ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之规定。

当事人唐某某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张某负次要责任;

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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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要在思想上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事故往往在安全意识麻痹的时候发生,一定谨慎驾驶。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不违规载人、不逆向行驶,要戴头盔、靠右行,遵规守法、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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