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某小区开发商发布公告说,小区剩余的700多个车位全部打包出卖给小区业主“吴姐”,自今年11月起,未经授权的车辆将不再允许进入。

这个消息在该小区业主群里立即“炸了锅”,这意味着该小区尚未有正式停车位的业主,将从11月起,需要从小区业主“吴姐”手上购买或者租赁车位了,否则将无法停车了。

那么“吴姐”一个人购买了小区的剩余车位到底合不合法?从民法典物权编来说,小区业主享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小区内的停车位,一般来说,地上车位往往属于小区业主共有,但地下车位,除了人防工程,一般属于开发商所有,除非该车位建安成本当初是计入房价的,但这种情况比较罕见。

在地下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的情况下,开发商对于该车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即开发商有权出售。

但开发商出售时,业主应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对到底是出售给一个业主还是若干个业主,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吴姐”作为小区业主,开发商打包买给她,除非有其他业主以优于她的出价或支付条件,方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小区开发商在出售车位时,已经公告了三个月,在此情况下,“吴姐”打包购买小区车位,符合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维持,更不涉及垄断问题。

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在此情况下,虽然“吴姐”打包购买了车位,仍然需要遵守该规定。但是她作为车位所有权人,假如决定只售不租或者租售价格均比较高,对此尚无好的救济渠道。

但是如果她因此将车位租售给小区业主外的人使用,则应当认定违法,因为所有权的行使不应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小区封闭的情况下,此举明显不妥!

大家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合适吗?欢迎评论留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