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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工具捕杀3只猪獾,一男子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不仅获刑6个月,并承担生态赔偿金7200元。9月15日,记者从广元市剑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就一起非法狩猎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野生猪獾 邓建新/摄

案件回顾

60岁的剑阁人刘某在叶林子地(小地名)种植的庄稼被野生动物损毁,刘某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通过广告电话号码联系购买了变压器、连接线并根据配套视频制作,随后委托何某在普安购买电瓶,自制了木质绝缘棒,准备狩猎损毁自家庄稼的野生动物。

2020年7月24日晚上,刘某带上电瓶、变压器等作案工具,在自家玉米地铺设电网,猎捕到两只猪獾(俗名猪猥子)。次日上午,刘某在自家房后将猪獾进行剥皮和内脏处理,并把猪獾肉冻在家中冰柜。次日晚上,刘某再次在自家玉米地铺设电网,捕猎到一只猪獾。

案发后,民警在刘某家中查获作案工具和19块猪獾肉。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刘某于当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今年7月7日,刘某被剑阁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庭审宣判

刘某被控非法狩猎一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公益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剑阁县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刘某非法狩猎3只猪獾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刘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7200元并当庭公开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猪獾三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赔偿金7200元并当庭公开道歉;扣押在案的猪獾死体肉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普法课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广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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