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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王女士通过110投诉派出所民警,约半小时后,就被该民警以传唤为由从家中铐走。在此过程中,其父母还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用辣椒水喷、用警棍打。王女士一家人就此起诉警方。

2021年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警方传唤王女士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

作为被告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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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2日,“平安渝中”发布情况通报称:渝中区公安分局认为,出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出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分局对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监督。

关于本案,网上已经有诸多评论,但我认为渝中区公安分局的通报有一个大的问题:没有认定涉案民警的回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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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一词的运用,一般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任职的回避;一是执行职务的回避。我们仅从后者论述。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法官在审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在司法中强调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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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这是新修订的重要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进一步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指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内容是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完善回避程序,增加规定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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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重庆王女士觉得民警陈某的话冒犯了她(不要以为你是研究生就很懂),便拨打了110投诉了陈某。《重庆市公安局电话报警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当晚7时34分王女士报警,报警内容为“……该民警用言语侮辱报警人,报警人认为该民警处置不当,态度不好,求助”。7时41分渝中区分局向望龙门派出所下达指令,民警出警。王女士称,望龙门派出所接到110出警指令后,当晚8时许,被投诉的民警陈某和三名同事来到她家,四人中三名为正式民警,一人是辅警。民警敲门后,她刚开门,见到被投诉的陈某就很反感,告知对方不要进来。而后民警试图将她往门外拽,她奋力摆脱,但还是被拽出家门。她母亲看到后试图阻止,但民警却称母亲妨碍公务,并用辣椒水喷老人的眼睛。她父亲过来查看母亲的情况,也被喷了辣椒水,还被民警用警棍打。

我们看到,本案中被投诉的民警竟然主动出警,没有自行回避,在当事人申请回避时也没有被动回避,相信王女士在公安机关也提出了回避申请,可惜行政机关负责人也没有作出正确的回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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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回避:行政程序合法的应有之义。

行政程序合法包括三方面:

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中立无偏私被视为是成功和适当的程序的基础,即作决定的人必须避免偏见,而产生偏见的原因除了思想方法偏狭、极端之外,最主要、最大量的是由于决定人本人陷于人情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行政决定的过程,不能参与调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中都有回避制度的规定,但行政执法制度中鲜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今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草拟中应明确引进这一制度。

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行政机关在裁决时不能偏听偏信,应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双方争议的案件时,在裁决作出以前就与其中一方当事人片面沟通或秘密接触,就有可能形成先入之见,或营私、勾结,最终造成不公正裁决。我国这方面缺少规定,甚至连司法审判程序中也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行这一制度会遇到很大困难,但从达到行政执法程序公正性目的出发,必须将此制度及早建立起来。

三是决定对当事人不利时,应当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即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处理具体案件与相对人发生关系时,应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得因被管理者的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信仰、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而使之享有特权、受优惠、受损害或剥夺其任何权利或免除其任何义务。

具体说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要求,有五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2)不得滥用职权。(3)主要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全部符合这五个方面,才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缺少其中一个,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仔细看重庆的陈姓民警,真是把错误进行到底。

王女士介绍,因认为民警存在暴力执法行为,她向警方进行了投诉,但在2020年8月7日,渝中区分局回复称情况不属实。

记者在回复上看到:经分局督察支队调查核实,您反映望龙门派出所民警陈某滥用职权,对你打击报复,殴打你父母的情况不属实。系民警正常执法活动中遭遇你父母暴力阻碍执法,民警依法使用警械制止,你父母已涉嫌妨害公务罪

这脸打的啪啪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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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中旬,警方曾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王女士的父母,经过审查,渝中区检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了《撒销案件决定书》和《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2021年7月23日,法院对王女士起诉望龙门派出所传唤行为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原告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这无疑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公检法相互制约,保障公民权利。

但我是不明白:为什么法院不以涉案民警违反回避规定直接以程序认定后面的执法行为违法,这是不是比纠缠于口头传唤是否合法更重要一些?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