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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丹/制图

记 者|李卓谦

责 编|张晶晶

通讯员|臧小龙 吴明慧

放在家门口的快递不翼而飞,独居的张先生决定在门口安装一个监控摄像头。他通过购物网站下单了一个拥有360°超清全景、手机远程监控、可录音可夜视并且防水防雷功能的摄像头。

因为楼道位置狭小,摄像头安装完成后,除了能够拍摄到自家门前的一块区域外,对门邻居家门口及公共楼梯间的一部分区域也进入了拍摄范围内。张先生直言,在安装摄像头时,并没有考虑是否涉及侵犯他人隐私的问题,目前邻居也没有提出异议,他的摄像头仍在正常使用。

像张先生这样的情况并不是特例。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家门口和房屋周围安装摄像头来获得安全感,相应的,人们的“隐私权”也更容易在不经意间被侵犯。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保护好公民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成为迫在眉睫的难题。

民法典顺应时代的需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做出了明确规定。那么民法典对隐私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通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适用民法典侵害隐私权规定案件,可窥一斑。

摄像头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拆

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李某家住前院,王某家住后院,两家间隔一条4米多宽的走道。虽然是几十年的老乡亲,但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两家积怨很深。

2020年10月,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后窗两处分别安装了4个摄像头。这引起王某的不满。王某认为,李某私自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王某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存在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王某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

因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拆除自家室内、屋顶和大门口的全部监控,并且以书面形式郑重向原告赔礼道歉。

在庭审中,李某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拍摄范围仅涉及李某房后散水和公共水泥路,并未拍摄到王某家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存在侵犯王某隐私的问题,故不同意拆除。

王某、李某分别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经查,法院认定,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自家后窗安装的4个摄像头中,房顶和后窗安装的摄像头可以拍摄到王某现使用的院落及二层楼房;安装在大门口的摄像头,对王某家人影响不大。庭审中,王某撤回了要求拆除大门口摄像头以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害隐私权的活动,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装的3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李某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李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3个摄像头。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定

关于隐私权,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规定给出了隐私权的含义,对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

另外,民法典还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归纳和列举。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房山法院法官表示,该条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使隐私权的保护更加脉络清晰。另外,该条规定在“权利人同意”之外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条款,在目的正当的情况下,其他法律可以由此进行必要的权利限制。

公民生前的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公民死后的隐私权也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认为,“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是我国一以贯之的法治理念。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更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对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隐私权被侵犯 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在日常生活中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法官提示,隐私权,看似无形,却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在日常生活中,首先应该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如有碰到以小恩小惠换取身份信息、电话信息等行为,切勿因小利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等,这些行为都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

其次还要树立正确的隐私观。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典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让人拍手称快。但是,所有权利都有其界限,隐私权也不例外。公民要树立正确的隐私观,隐私权确应得到保护,但是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公民在维权时不应超越隐私权的界限。

一旦发现隐私权被侵犯,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一方面,要及时止损,制止侵犯隐私的行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另一方面,通过报警等措施收集证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起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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