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临时羁押犯人或嫌犯的场所,羁押的人既有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的人,但是交付执行前刑期在3个月以下,这部分人可以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另一部分是嫌疑犯,即尚未作出司法判决,案件可能正处在侦查阶段、诉讼阶段,这部分人由看守所临时羁押,还算不上是“罪犯”,只能算是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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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嫌犯”而言,看守所羁押期间,哪些行为可以获得从宽处理呢?

首先要明白一点,“从宽”与否的决定权不在看守所一方,但是看守所可以以书面形式报请办案机关(公、检、法)从宽,也就是说看守所有“提议权”,而没有“决定权”。在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公诉阶段,都可以依据嫌犯的表现来提出量刑标准,但是最终能否从宽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法院手里,但法院在量刑时会结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具的意见。

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能从宽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这里所说的“坚决揭发”的对象既包括看守所内的嫌犯、罪犯,比如有些嫌犯或罪犯的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可能对办案机关有所隐瞒,如果予以揭发,有宽大处理的可能;再就是也可以检举揭发看守所外的人的一些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他人的一些犯罪线索等、提供其他案件的线索协助办案机关破案等,同样等有可能争取宽大处理。

二是“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劝阻”也包括两大类,一是劝阻看守所内的嫌犯或犯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行凶、殴打虐待他人等;二是劝阻看守所外的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逃跑行为,也包括协助劝说嫌犯自首等行为。

三是“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这个范围就比较宽泛了,比如从大方面说,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舍己救人、抵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保护财产或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等都属于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

以上就是《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看守所嫌犯能争取从宽处理的三种情形,从宽的处理方式包括保外就医、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等。

当然,有些其他的行为也可以争取到宽大处理,比如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积极向受害人赔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并达成谅解协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等都有可能争取到宽大处理。相较于《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所规定的三种宽大处理的情形,这类宽大处理的情形更容易达成,毕竟涉及到嫌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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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罪犯也在看守所服刑,他们能争取到宽大处理吗?

对于已经司法宣判的罪犯而言,最大的“宽大处理”莫过于“减刑”了,从理论上来讲,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也能减刑,毕竟《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即可,但是凡是减刑,必然要经过中级法院审理,审理期在1个月左右。

从审理时长上来说,对于看守所内刑期不满3个月的犯人来说,基本上是不能减刑了,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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