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南都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4日上午依法将因琐事持刀行凶,致一死两伤的罪犯覃升科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覃升科因琐事对同村居住的覃某(被害人,殁年64岁)、覃某权、覃某林心怀不满,覃升科自认为遭到覃某等人欺负,产生杀人灭门之念。

2019年6月15日晚,覃升科从河池市宜州区怀远镇某村家中携带一把小刀、一把水果刀到覃某家,持水果刀捅刺覃某腹部数刀致其倒地后,继续捅刺覃某面部、胸部数刀。唯恐覃某未死,又朝其颈部反复捅刺数刀,直至不再动弹才持刀离开。随后覃升科前往覃某权家,见覃某权之妻黄某周(被害人)在家门口,覃升科即持刀捅刺黄某周腹部、胸部、颈部数刀致其昏迷。

覃升科误以为黄某周已死亡,便前往覃某林家,见覃某林之妻蓝某金(被害人)在家,即持刀刺向蓝某金,被其躲开并夺下刀后,覃升科咬伤蓝某金的左手并将刀夺回。蓝某金跑到门外时摔倒,覃升科追上后用双膝压住蓝某金背部,持刀捅刺其颈部,蓝某金转身夺刀并呼救。

覃升科之父覃某周与其他村民闻讯赶来制止其行凶,覃某周将覃升科带回家后报警,公安人员接报赶到覃某周家,将在此等候的覃升科抓获。

经鉴定,覃某系因右肺、心脏、肝脏等多脏器破裂死亡;黄某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蓝某金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升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因琐事持械行凶,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杀人犯意坚决,情节、后果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覃升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采写:实习生 安子逸 南都记者 敖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