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7日,柏某泽前往被告x中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咳嗽肺气虚,被告给予百合等中药治疗。2017年3月10日,柏某泽以咳嗽3月余为主诉再次前往被告x中医院就诊,胸片提示双肺纹理增多紊乱,其间可见融合成片。2017年3月14日,柏某泽以咳嗽减轻,仍有气喘为主诉。2017年3月17日,柏某泽以咳嗽气喘基本缓解为主诉就诊。三次就诊,被告均给予阿奇霉素等治疗。

2017年3月24日,柏某泽以咳嗽、咳痰4个月,加重伴发热、胸闷、气短1周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零二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左下肺门占位肺癌?,该院于2017年3月27日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病理诊断为鳞状细胞癌,住院治疗19天后于2017年4月12日办理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下肺癌(鳞癌)。

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12月14日,柏某泽在x省肿瘤医院共计住院治疗8次,门诊诊断为肺恶性肿瘤,共计住院治疗153天。2017年12月14日,柏某泽进入x省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门诊诊断为恶性肿瘤支持治疗,2017年12月19日12时19分,柏某泽死亡,死亡原因为左肺恶性肿瘤合并肺部感染呼吸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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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观点

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给柏某泽诊治的过程中存在误诊的情况,延误了柏某泽的病情治疗,存在医疗过错,经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三、医方观点

1、从患者门诊及用药问题来看,医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患者于2017年2月27日因咳嗽、发烧、不大便三天为主诉到医方处就诊,因医方为中医医院,以中医治疗为特色,中医有两千年的历史,其诊断疾病是以望、闻、问、切四诊合参为特色手段,这是中医的特色。医方根据患者病因给予清热解毒,根据咳嗽,给予止咳,根据大便不通给予滋阴润肠通便。无论从诊断、治则、用药都符合中医常规,并无过错。

患者于2017年3月10日到医方处就诊,医方根据患者发烧、咳嗽的主症结合查体听诊,给予血常规和胸部X光片检查。血常规显示:中性粒细胞百分比75%,(正常参考值50%-70%))胸片提示:肺内感染,必要时进一步检查。该次诊疗医方根据患者发烧、咳嗽为主诉及血常规X光的检查结果,给予阿奇霉素静点,符合发烧咳嗽的治疗原则,经治疗后患者体征明显好转。

2、患者未在医方处进行CT检查,为患者行为,医方不存在过错行为。患者到医方处就诊时,因患者来自外地,我院非其异地医保定点医院,患者反复强调医疗的费用问题,且表明不想产生过多医疗费用支出,因此我院只根据患者病情的需要,做了一些必要的检查,并减免了患者的一些费用。

并且医方反复告知患者必要时须做CT检查,但患者出于节省费用目的,并未在我院进行CT检查。另因患者自述经济困难,不想发生过多费用支出,医方只能从以发烧为必备的检查。医方也认为如果患者仅有发烧、咳嗽就给患者做CT检查属于过度医疗,有违反医生的职业道德及目前医疗部门反对过度医疗的原则之嫌,且医方处所有接诊的医生均反复告知患者必要时须做CT检查。

3、医方在患者的肺部肿瘤病情中不存在延误病情的问题。患者肿瘤为自身原发疾病,中医叫痼疾,疾病存在时间已经很长,由于肿瘤压迫气道,气道不通引起炎性反应,炎症刺激出现咳嗽,发烧。也就是肿瘤继发阻塞性肺炎,并非治疗不当引起。

患者的肿瘤部位特殊,常规胸片很难看到,只能是必要时做进一步检查。虽经医方反复强调告知需进行相关检查,但病人并未在医方处进行检查。患者发病部位的肿瘤即使早发现也不能手术治疗,即患者在我院从服中药到静脉抗炎治疗大约一个月时间,对愈后无直接影响。

4、柏某泽病因及病逝与医方无关联性,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患者到医方处主诉为感冒等症状,因此医方给予清热解毒诊疗,医方也依法尽量避免过度诊疗等行为。医方根据查体听诊、血常规及胸部X光片检查,反复告知患者应在医方处做CT检查,但患者因其自身原因未在医方处进行相关检查,因未做该项检查所造成的后果,医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该案中,因患者及其近亲属不配合医方进行CT检查,导致医方无法根据查体听诊、血常规及胸部X光片等检查出患者有其他病因,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患者的病因及病逝均与医方无关联性,且患者在医方处未进行CT检查也因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医方认为在本案中本身并不存在参与度问题。

四、鉴定意见

被告x中医院在柏某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过错与原告齐某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轻微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于2017年2月27日为患者治疗时,未进行影像学、实验室检查查明病因,存在不足;对患者检查不仔细、不完善,未及时发现肿物,存在不足;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充分,检查措施不完善。

六、庭审意见

综合原告提供的病历及鉴定结论,本院酌定被告x中医院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被告x中医院给付原告齐某娟医药费164.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95元;营养费2595元;护理费1006.2元;死亡赔偿金57276元;丧葬费564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鉴定费15000元;交通费173.1元;复印费10.32元;以上合计91964.9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