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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导致事故连出,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只能是自食恶果。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8日凌晨2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自马鞍山市军民路路段东侧停车位驶出时,车辆右前部与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前方停车位的小型轿车左后部相碰,王某遂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继续沿军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印山路路口右转,从印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春晖家园二期南门路段,撞到印山路北侧机动车非隔离绿化带,致车辆受损熄火,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4 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5月20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办案民警传唤被告人王某至该大队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于2021年5月10日与被害人陆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维修费)人民币5800元。2021年6月4日,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事发后驾车逃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无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陆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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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不论什么时候,酒驾、醉驾都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严禁酒后驾车不仅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一则融入到了人们头脑中的行为铁律。酒后不开车,千万莫侥幸!铤而走险酒后驾车,一旦发生事故,害人害己,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