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将于10月15日起执行,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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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本次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范围为大工业电价用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居民、农业生产等电价用户的分时电价政策本次不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自2024年起全部执行分时电价,具体价格和峰谷时段另行制定。

政策完善了以下内容:

优化时段划分

·全年大工业电价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9:00-11:00,15:00-17:00;高峰:8:00-9:00,13:00-15:00,17:00-22:00;低谷:11:00-13:00,22:00-次日8:00。

· 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月份的13:00-15:00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拉大峰谷价差

· 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6分;

· 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6.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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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潇莹

校对:冯丽丽

审核:黄元杰 柳祥宝

来源:浙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