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典型案例一

被告人金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金某某在随州市城区乘坐公交车,其上车后发现驾驶员赵某以前与自己发生过纠纷,便走到公交车驾驶室位置辱骂赵某,赵某未予理会。车辆行驶过程中,金某某多次辱骂赵某,干扰其正常驾驶车辆。后赵某为了行驶安全,将公交车停在路边。金某某遂用拳头击打赵某,被乘客劝开。赵某启动车辆继续向前行驶时,金某某再次走到驾驶室位置用拳头击打赵某,致其受伤,后被乘客制止。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妨害安全驾驶已入刑,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尊重公交司机,共同维护和谐的乘车环境,万万不可在行驶过程中因个人之间的恩怨,对正在驾车的司机实施辱骂、殴打等妨害驾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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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妨害安全驾驶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夏某乘坐农村小型客运班车自枣阳市甲镇前往该市乙镇。当车辆在乙镇车站下客后刚起步行驶(时速20km/h)时,因驾驶员刘某未听清被告人夏某告知的下车位置,夏某遂开始辱骂刘某,并从其座位起身到驾驶员位置,对刘某撕扯,后用手臂勒住驾驶员颈脖,导致车辆突然偏离行驶路线。后刘某及时刹停车辆。

二、裁判结果

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司乘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沟通。夏某在驾驶员未听清其诉求后,不是与司机刘某加强沟通,而是对在繁华路段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实施辱骂、暴力行为,这是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为,甚至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该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有助于强化公众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营造和谐司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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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整理:W.Qian 来源:曾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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