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至2019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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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毒品累犯再犯,暴力拒捕被严惩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董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毒品犯罪,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指使同案犯自长治市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至太原市,同案犯在滨河高速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36克,经鉴定含量为76.5%。7月28日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又指使他人自长治市运输甲基苯丙胺437.82克至太原市。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时从其家中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12.95克(其中386.3克经鉴定含量为80.4%)。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董某某使用一把单刃刀暴力拒捕,砍伤公安人员左前臂,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董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于2016年10月26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院于2017年12月19日二审审结,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被告人董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

犯罪后积极检举,重大立功被从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金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每克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0克,后以每克4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每克2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0克,后以每克4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及同案犯廖某某的相关信息,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廖某某的具体居住地址,后公安人员在该地进行蹲守,金某在场指认协助抓获廖某某。被告人金某还主动检举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窝藏毒品的事实,后在金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莫某某的住处查获大量毒品。

【裁判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金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廖某某并检举他人藏毒窝点,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且协助抓获的廖某某已被判处死刑,可予以从宽处罚。遂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以被告人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甲卡西酮危害大,贩卖制造要严惩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暴某贩卖制造甲卡西酮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暴某为贩卖毒品从山东省济南市购买甲卡西酮21000克。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暴某伙同被告人庞某某和“张家口师傅”在庞某某老家晋中市昔阳县制造甲卡西酮21977.2克。2018年1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暴某后,被告人暴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被告人焦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暴某制造、贩卖甲卡西酮40000余克,数量巨大。被告人暴某认罪悔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构成立功。遂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暴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省高院二审及复核,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四

帮助制造咖啡因被判刑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

赵某平制造毒品咖啡因案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赵某平明知翟某某、赵某侠(均另案处理)租赁其制袋厂制作毒品咖啡因(“面面”),仍帮助翟某某购买了制作咖啡因需要的火碱(氢氧化钠)、塑料布,并提供了洗衣机、防毒面具等制毒工具。当晚,赵某平受翟某某、赵某侠的指使,两次将翟某某、赵某侠分别从他人处购买的制毒原料40袋茶碱和3桶硫酸二甲酯接到其制袋厂内。次日,翟某某在赵某平的制袋厂内制作出毒品咖啡因980千克。

【裁判结果】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平在翟某某和赵某侠制作咖啡因(“面面”)过程中提供制毒场所,并帮助二人购买了火碱和塑料布,为二人制毒提供了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平到案后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翟某某、赵某侠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遂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某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五

吸毒致幻毁灭家庭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致幻,在长治县租住房屋内用砖头先后砸其妻子和女儿的头部,又用钢锯锯二人颈部,致二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妻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女儿系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日,张某某主动到长治县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致幻残忍地将其妻子和女儿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张某某的杀人行为极其恶劣,并造成二人死亡的极其严重的后果,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被告人张某某已于2017年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