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新政,涉及提取缴存贷款等多项业务,包括成都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等利好举措。10月8日起,新政就将正式落地实施。针对新政实施,成都公积金中心配套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及规定。今日,就实施细则具体情况,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了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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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商贷、组合贷均可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试行)》,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采取“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与合作银行、银政通平台等金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方式,实现了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此项业务在行业中率先实现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全覆盖。

那么,什么叫“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呢?根据上述办法,“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该方式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

该办法明确,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 APP线上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临柜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此外,《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还明确,公积金贷款将实施精细化“双挂钩”贷款额度计算规则,即贷款额度与每笔缴存资金、对应的存储时间“双挂钩”。

调整后特点包括:一是多缴长存资金获得更高贷款额度,少缴短存资金的支持力度下降,可以鼓励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多缴长存,降低投机性缴存风险。二是降低贷款额度与连续缴存时间的关联程度,由于将与连续缴存时间挂钩改为与每一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挂钩,因此由于工作变动造成的缴存中断将不再会导致贷款额度骤降。

提取

10月8日后,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可再申请提取首付款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可以按月提取的业务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三类。其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购房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其中,提前结清贷款提取调整为“提前结清贷款后五年内申请,可每月提取一次”;租赁自住住房提取调整为“可每月提取一次”。

按月提取的业务可以累计提取。职工可根据自己需要,确定申请提取的间隔时间,无需每月都提出申请。每次申请提取时,中心将根据未申请提取的月数计算职工应提取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无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例如,职工李某于 2021 年 10 月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于 11 月申请了首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后一直未申请提取,直到 2022 年 5 月,李某再次就该套住房贷款申请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其可将未申请提取的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5 月间的还款额,累计在一起申请提取。

该细则明确,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这几类住房消费提取业务,职工在同一个年度内,只能选择一套住房进行提取。需要注意的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不受此限制,例如职工当年已办理了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还可以办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那么,新政后,能否以公积金贷款所购的住房再申请提取首付款呢?答案是可以的。职工在 2021 年 10 月 8 日后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例如,张三账户余额 8 万元,2021 年 10 月 20 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有3万元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另外的5万元未用于计算贷款额度。因此,在贷款发放后,张三可申请将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 5 万元账户余额提取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首付款。

在异地购买方面,该细则规定,2021 年 10 月 8 日后,将原有“职工及其配偶本市无房,在川内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的规定,调整为以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将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职工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提取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

缴存

单位和职工均可在 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

10月8日后,成都公积金缴存可实行“双向差异化”比例缴存。什么是“双向差异化”比例缴存?《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是指单位和职工均可在 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

具体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可在 5%~12%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配缴;职工个人可在5%~12%的范围内,在不低于单位配缴比例的基础上,选择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单位配缴比例为 8%,则个人缴存比例可选择的范围为 8%~12%。

对于缴存困难单位,新政明确可选择降比或缓缴。降比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按低于 5%的缴存比例,在 1%~4%之间选择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降比单位在降比期满后,应恢复到 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缴存的单位在 5%~12%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不属于降比,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主要通过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缓缴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单位在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新政实施后,缴存困难单位申请降比缓缴较之前也有相应变化。一是降低门槛,不再要求“单位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或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二是简化资料,不再要求单位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两年度财务报表,或有关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证明,以及单位社保缴存证明;三是优化流程,将降比缓缴业务的审批时限统一由 10 个工作日缩减为 7 个工作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降比或缓缴,但不可同时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如下具体的规定——

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三是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 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市民群众有其他问题,可拨打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进行咨询。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缪梦羽 编辑 王玲 校对 宋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