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

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阳春作为货拉拉平台的签约司机,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两次提议收费搬运服务被拒后心生不满。其违背平台安全规则,既未提醒车某某系好安全带,又无视车某某反对偏航的意见,行车至较为偏僻路段,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阳春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施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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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一缓一的意思是指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年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不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也就是说如果司机不上诉,那么很快就恢复自由了。当然了,可能许多人希望他上诉,期望二审来个反转。但是别人不能代表他。立等可取的自由和可能减刑也可能维持的上诉,如何选择,司机需要权衡。只能说,留给司机师傅的选择的时间真的不多了。因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是收到一审判决的十日内。

终于出判决结果了(原文是判决书,。既然如此,我就来评论一下。

一、判决书中多次出现司机心生不满。请问这不满对于案件有何关系?法院是想以此作为司机的动机吗?抱歉,既然是过失致死,过失怎么会有动机呢?而且这事是女乘客自己跳窗,司机有没有不满又与女子跳窗有什么关系?

所以我认为司机是不是不满与本案毫无关系。

二、司机没有提醒乘客绑安全带。这是有错,但这错最多是违反交通规则,与过失杀人有什么关系?

女乘客是一个成人,如果说未绑安全带最后致死,那么女乘客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司机的责任非常低。我前面说了,司机的责任主要是违反交通规则,不要拿违反交通规则作为女乘客跳窗的证据。

更何况女乘客是主动且故意的跳窗,既然是故意的,有没有绑安全带完全不会影响她跳窗,她完全可以解除安全带后再跳窗。这就好比她可以把车窗摇下来后跳窗一样,不能说安装了车窗就能阻止她跳车。

三、偏航到偏僻地带。这个问题网友有过探讨,如果信息没错的话,坠车地点并不特别偏僻。当然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继续探索,毕竟我们只是在网上动嘴,希望有人到现场探查一下究竟是否偏僻。

四、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

这一条是唯二的一条拿得出手的证据。问题是判决书前面花了太多废话去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到了真正需要细说的地方却没有说清楚。

查明事实不清。3月3日,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案件通报,通报中载明“案发当天21时29分许,车辆行至林语路佳园路口时,车某某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周某起先未搭理,后用恶劣口气表露对车某某不满;车辆行至林语录曲苑路口时,车某某又两次提出车辆偏航,并要求停车,周某春位于理睬。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车某某从车窗坠车后,周某春停车查看,发现车某某躺在地上,头部出血。21时30分34秒,周某春拨打120急救电话。

”岳麓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却查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阳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

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多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或不理会或态度恶劣。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仍未理会。后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且上身探出了车外,周阳春已经意识到车某某可能坠车的现实危险,但未制止或采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车某某系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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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方的通报可以看出,车某某第一次提出偏航时间为21时29分许,司机拨打急救电话时间为21时30分34秒,全程时间仅为1分34秒,司机在发现车某身体探出窗外后也采取了轻点刹车、打开双闪的操作,岳麓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却故意忽略这两项关键事实,仅查明车某某的上车时间为21时14分,期间车某某多次提出偏航并要求停车。据此认定“周阳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这一认定显然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提出偏航到司机下车拨打急救电话,全程仅仅94秒,这94秒中发生了“车某前后四次提出偏航、周某阳态度恶劣的语气回应、车某跳车、司机下车查看情况后拨打急救电话”等重要案件事实,实际上车某跳车的时间可能只有20-30秒甚至更少。

再排除掉司机发现女乘客坠车,紧急刹车,下车查看情况等时间,可以说留给司机反应的时间不会超过30秒。或者换一种算法,车某提出车辆偏航的时候,他们在林语路佳园路。最后车某坠车的地方,在曲苑路的林语路口至桐梓坡路口的中间位置。这两个地方,距离一共不到600米,按照晚上车速60公里左右来算,前后过程一共也只有30秒左右。这30秒的反应时间,司机能想到女乘客会从“质疑车辆偏航”,到直接从高速行驶的车上跳下去吗?我觉得很难。

其实在车某把身子探出车窗外的一瞬间,司机就已经没办法解决这件事了。因为那会儿他正高速开车。如果是急刹车的话,没系安全带的车某会被直接甩出去。而他“轻点刹车”,最后还是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这样留给他的反应时间就更少了。更别说夜里开车,司机注意力都会在前方路面上,警方调查也发现,车窗一直开着,高速行驶下风声会很大,能不能看到旁边乘客的行为都还难说。

最后,法院认为货拉拉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也就是说货拉拉司机终于可以回家了不用再被拘留,但也意味着他从此被留下案底,生活中做很多事情都不方便,还会影响他孩子以后的生活。

转:白熊君

说实话,很想念昆山龙哥案的判决。因为那个案子挽回了民众在彭宇案丢失的信心。法律并非真理,法律也并非一成不变,以真实案例去推动法律改进,本身也是一种法律的完善,现行法律的每一处谨小慎微的描述,背后可能都是人命关天。昆山龙哥案件当时出来确实很多专业律师认定是防卫过当,这个认定并非是基于事实,而是根据我国法律对于正当防卫的判决过于苛刻,因为早前的立法者害怕出现“滥用防卫”,这本是就是一种不合理的担心,法律应当是保护普通人的利器、审判恶者的天平。

在这期案件里,几乎是一个“不是他死就是我死的局面”,当时的法官在宣判时有一句非常精彩的描述“当事人确实可以不用致人死地....但考虑到当事人处于极度惶恐的情绪下,很难要求当事人做出绝对理智的行为,因此我院认为当事人并非过度防卫,而是正当防卫”(非原话,我记的大概)。这是众望所归的判决,是写入教材的经典判决,也是给与了此后其他正当防卫判决的优秀参考。相比彭宇案导致民风倒退十年,致使大街无人敢扶摔倒之人的局面,昆山龙哥案的正当防卫的判决是负责的,也是极大考验了当代法律从业者的良心的,同时也启发了民智,扶正了民风,属实大功一件,后世可咏。

“湖南一女子在高速上乘车时持刀捅刺司机脖子,目前仅被带回处理未刑拘”,

“杭州一女子虚构自己「跳车」,诬陷司机改变路线,仅受到批评教育,司机完全无责却受到提醒教育。”

“长春大一女生坐网约车犯困怀疑被下药划伤司机且并没有受到任何法律惩处,随后警方为她凑出1500元自费帮她购买了机票,及时送她回家。”

“新沂市一女出租车司机不顾乘客停车要求,男乘客爬至后车窗跳车,导致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法院认为乘客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姐赔偿两万元了事。”

提供一些范例,方便大家加深理解。